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206,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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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I HUY DUNG(裴輝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HUY DUNG(裴輝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UI HUY DUNG(裴輝勇)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5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院審究範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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