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俊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廷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及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6月、10年6月、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0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