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11,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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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家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妨害性自主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之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20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5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6年4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項,以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之1條第3項、第1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94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含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受刑人身份簿、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案相關判決、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基本資料、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與RRASOR等量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MnSOST-R等量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又參酌受刑人犯案情節、個案輔導情形暨社會秩序之維護,核無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所稱「顯無必要」之情形,爰裁定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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