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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倫鑒(原名楊錦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倫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倫鑒因詐欺案件,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1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茲因其於假釋前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30581號函、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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