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9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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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99號
聲 請 人即
自訴代理人 莫怡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背信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明確。

本件聲請人即自訴代理人莫怡萍律師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已敘明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應予准許,爰裁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光碟內容 1 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案件110年10月28日審判程序 2 上開案件111年3月2日準備程序 3 上開案件111年4月7日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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