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421,202204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姜明志

選任辯護人 朱育辰律師
范振中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楊薏蓁
上列聲請人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34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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