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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哲宇
(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哲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哲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4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誣告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並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2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610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2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5610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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