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439,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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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錦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錦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錦興(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另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62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4日 106年8月31日 106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7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229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7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9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10月27日 111年1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69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7號 編號1、2經本院110聲45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53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01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5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07號 編號3、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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