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461,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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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陳崇善律師

被 告 姚鵬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

案件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3月25日、9月16日、111年1月6日、
4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案件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係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為充分瞭解該案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之相關陳述,爰聲請交付本院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姚鵬程委任聲請人陳崇善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業已依法提出委任書狀在卷,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得聲請閱覽卷宗,且本案尚在審理中,合於聲請期間之規定,聲請人復已敘明所主張及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是聲請人於繳交相關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10年2月4日、3月25日、9月16日、111年1月6日、4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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