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893,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銘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銘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銘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4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人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非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經本院函詢未以書狀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107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月10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29日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239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31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判 決日 期 109年9月16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08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5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編號3至4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8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3號(編號3至4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9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