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985,2022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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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星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此為最高法院邇來統一之見解。

據此,本院業將檢察官聲請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陳述意見狀送達本件受刑人,並經其表示無意見,此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1頁)。

㈡本件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偵察機關年度案號應為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93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應予更正),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至40、45至62、65至97頁)。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1至44、100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及受刑人上揭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見本院卷第121頁),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年1月15日 105年9月13日 106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5117號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217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106年度審交簡字第248號 106年度簡字第 5818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0日 106年10月24日 106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6年3月28日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2月29日
編號 4 5 6 罪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5年5月18日 106年2月16日 106年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5267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693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9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106年度簡字第 3370號 106年度湖交簡字第434號 判決日期 107年1月30日 107年5月11日 106年11月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07年3月6日 107年6月4日 106年12月18日
編號 7 罪名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1月27日至 106年1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6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16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 案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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