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重附民上,3,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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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昌隆針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長太

被上訴人 通用不織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健偉
兼被上訴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被上訴人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已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三、原審依法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上訴人上訴指稱原判決不當,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限制。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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