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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吳宛真
被 告 何佑祥
現於法務部○○○○○○○○○○○(借提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7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姜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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