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附民,194,2022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4號
原 告 陳○○ 地址詳卷
被 告 曹哲儒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60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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