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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0號
原 告 游守琪
被 告 邱竑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47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42分辯論終結,有本院錄音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
原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0時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參。
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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