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AD000-A109227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A109227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