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729,2023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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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7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衍科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72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案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54條之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所揭示得提起上訴之例外情形,經本院判決後,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就上開部分猶提起上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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