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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世珍
選任辯護人 張仁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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