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1849,2023100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陽勤恭




指定辯護人 江皇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勤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陽勤恭前經本院認為犯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5月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10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8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