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易,809,2023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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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8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19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89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7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經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胡○棟有如其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對被害人鄭○倫為騷擾(如其附表一所示之訊息,下稱附表一)、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如其附表二所示之言語內容,下稱附表二)之違反保護令犯行,因而論處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

核原判決就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已詳為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對於被告所辯各節,何以均不足以採信,亦於理由內詳加指駁。

核原判決所為論斷說明,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或不當情形存在。

爰予維持,依前揭規定,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並補充記載理由如后。

三、本院補充之理由:

(一)證據之取捨、證明力之判斷及事實之認定,俱屬法院裁量判斷之職權,此項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又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包括人的證據及物的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情況證據(不包括具同一性證據之相互累積),均得為補強證據,只要各該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法院自可本於確信判斷(包括依各該證據顯示之內容而為合理之推論)其證明力。

而各證據間,就待證事實之存否,能彼此印證、互為補強,並輔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而綜合判斷是否已達超越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自屬適法。

1、本院依憑被告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坦承有事實欄所載收受法院命其不得對鄭○倫為騷擾、跟蹤等聯絡行為,以及不得為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保護令裁定,也知悉保護令內容,其在保護令期間內,對鄭○倫為附表一所示撥打電話、傳送訊息,以及為附表二所示之言語內容等事實)、鄭○倫於原審審理時之具結陳述(證述被告本件犯行之過程)、卷附民事保護令、送達證書(被告收受保護令並且知悉內容)、對話譯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影片截圖(被告有對鄭○倫為附表一、二所示之撥打電話、傳送訊息及言語內容)等證據資料,經彼此印證勾稽、互為補強而綜合判斷,足認事證明確,被告本件犯行堪以認定。

原判決所為認事用法,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2、被告上訴意旨指摘:我為了孩子的事情聯繫鄭○倫,並且勸鄭○倫不要再傷害自己、不要再傷害家庭,才為附表一所示之撥打電話、傳送訊息,並不是騷擾;

我當天帶小孩去找鄭○倫,當場看到嫖客在裡面,才會為附表二的言語內容,並不是對鄭○倫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以及騷擾;

鄭○倫是因為東窗事發,才提出告訴,偽稱我違反保護令等語。

指摘原判決只憑單一證人即鄭○倫之指訴,別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違反採證法則,且適用法則有所不當。

3、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款規定甚明。

若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細繹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可見被告不斷撥打電話、傳送訊息,鄭○倫均未回復,被告已然知悉鄭○倫表明拒絕與其接觸、聯絡之意。

然被告對此明確拒絕之要求,卻仍分別以:孩子有事,到現在妳都不撥來,疼孩子?算了吧,愛孩子?別騙了,監護權?麥鬧了,妳月入數十萬起跳,別什麼錢都想賺好嗎、妳是我老婆,就不能偷人,妳是孩子的媽,連點關心都不肯,妳啊,學人做壞,先看看她的下場、這種金額,依妳現在行情,妳身體會被操爛,妳要這個金額嗎,找我談,老公給妳、妳如此對待兒女,將來會自食惡果,妳母女壞事做盡,不怕報應折磨嗎,妳到處人盡可夫,不怕得疫沒救嗎,妳既是專業演員,相信妳一定知道,戲裡判奸夫淫婦,浸豬籠終有惡報,而老娼罪大惡極,千刀萬剮不為過,而妳們滿口謊話,戲裡總說這種人,下阿鼻永不超生,這齣戲妳們有份,妳猜結局是什麼,我們要過新生活,妳猜妳會在哪裡,既然妳完全沒心,請別再裝模作樣,孩子自己會分辨,真假他們有感受、妳的作為重傷孩子,竟然明目張膽害淫,趁我不在虐待孩子,虛情假意毫不關心,唬弄孩子妳想騙誰,妳的一切影響家庭,傷害孩子妳沒罪嗎、老婆,妳偷人賣淫到傻了嗎,妳連一點良知都沒嗎妳上次人不舒服時,老公不是要送妳嗎、妳敢講跟我夫妻關係中,妳沒和其他男人性交嗎,妳敢講妳沒偷人賣淫嗎,妳敢說妳沒當孩子面前,講以後不要再見面了嗎,妳敢講沒對不起老公嗎等語,一再指責、辱罵鄭○倫違反夫妻倫常賣淫,此等訊息內容,以一般人之社會經驗,確實會令鄭○倫感到羞辱、不安、難堪,自屬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言語,核屬騷擾行為。

又細繹附表二所示言語內容,亦可見鄭○倫當天不接被告之電話,甚至在看見被告前來後,即報警究辦,可見被告已然知悉鄭○倫表明拒絕與其接觸、聯絡之意。

然被告對此明確拒絕之要求,卻仍當場為:離婚訴訟中又怎麼樣,你如果被人家姦殺了怎麼辦呢、所以你找的咖你都很放心對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我真的怎麼樣?看看你有沒有在賣是不是啊、人要知恥啊!你還剩下什麼、你什麼都沒有做,你什麼都做過了、沒老猴嘛、不敢出來、不要讓你媽媽跟別的男人在樓下房間、你沒有在樓下跟別的男人在一起是不是,在這裡、你賣什麼,你告訴我你賣什麼等語,當場指責、辱罵鄭○倫違反夫妻倫常賣淫,此舉確實會令在場之鄭○倫感到羞辱、不安、難堪,自屬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之騷擾言語,行為地點係在鄭○倫之住處,依現場處理員警陳境衫於原審審理時所述,現場又有4、5人在場,此等現場直接施加予鄭○倫之言語,以一般人之社會經驗,足以使鄭○倫感到被冒犯、不快及不安,於精神上受到不法之侵害,已達到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程度。

依上說明,原審認為被告所為係違反民事保護令之行為,並無被告上開所指僅認定犯罪事實憑鄭○倫單一陳述之違反證據法則情事。

4、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定有明文。

而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內保護令制度所設之各種限制、禁止、命令規定,本係預防曾有家庭暴力行為者將來可能之不法行為所作之前置性、概括性保護措施。

若受保護令拘束之行為人明知有保護令所列之限制存在,仍在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故予違反,則不問行為人違反之動機為何、有無造成實害等,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

且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及其保護之法益非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且兼及於國家、社會之公共利益,既不容許被害人得以任意處分,更無由行為人得以自行判斷被害人有無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任意決定是否遵守家庭保護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而言,自不容個人為了主張、維護自己利益而逕自取代公權力,任意破壞他人自由、安寧,甚至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保護令仍有效存在,否則將逾越社會倫理秩序及法律整體之精神。

是被告以前詞主張為維護自己配偶權、家庭完整等權益,辯稱其上開所為客觀上並非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等語,並不足取。

綜此,原判決認定被告知悉保護令命其不得對鄭○倫為騷擾、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等內容,仍為上開附表一之騷擾、附表二之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無論其行為之動機、目的為何,自有違反保護令之故意,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等旨,並無被告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5、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與鄭○倫、鄭○倫與小孩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85至269頁),以事發後鄭○倫仍有與其等聯繫為由,主張鄭○倫並未感到騷擾、不安等語。

然依該對話內容,並無任何鄭○倫就被告上開行為未感到不安、不快甚或不害怕之感受,被告上開所陳,純屬一己之認作主張,且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並不足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被告就鄭○倫有無其上開所指違反倫常之主張,於本院審理時提出其與鄭○倫之對話內容(見本院卷第299至303頁),並聲請再次傳喚鄭○倫,另聲請傳喚鄭○倫之母親蔡素英、舅舅蔡耀文、在場之黃福龍、鄭○倫之委任律師林香均等人,以及對自己進行測謊,並調閱本案核發保護令案卷之錄音檔等(見本院卷第82、290頁),依前所述,俱與本案違反保護令之事實認定無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第2款規定,並無依被告上開所請為無益調查之必要,併予指明。

(二)關於刑之量定,法院本有依個案具體情節裁量之權限,倘科刑時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其所量之刑,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者(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本院認原判決就被告所犯之罪所為刑之量定,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對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包括被告本件犯行之手段、犯罪所侵害之法益、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及其智識程度、職業及收入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詳加審酌及說明(見原判決第7頁所載)。

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內部及外部界限,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平等、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無過重之情。

四、綜上,被告上訴意旨所指各節,均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被告提起上訴,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9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棟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胡○棟與鄭○倫為夫妻,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胡○棟前因對鄭○倫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2062號、第2273號裁定,裁定令胡○棟不得對鄭○倫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鄭○倫為騷擾、跟蹤等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
詎胡○棟已收受上開保護令並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猶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於111年2月15日21時許起至同年4月16日止,不斷如附表一所示撥打電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電話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等訊息與鄭○倫,以此方式騷擾鄭○倫。
㈡於111年2月26日14時20分許,在鄭○倫位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之娘家門口,對鄭○倫大聲怒吼附表二所示之內容,以此方式對鄭○倫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
二、案經鄭○倫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然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第159條之5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的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得資為證據。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蓋現行法之檢察官仍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甚高;
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尚能遵守法令之規定,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
故主張其為不可信積極存在之一方,自應就此欠缺可信性外部保障之情形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從而,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經查:
⒈關於證人鄭○倫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揆諸上開說明,其於警詢中之證詞自不得作為證據。
⒉關於證人鄭○倫於偵查中之證詞,雖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 規定,其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不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易字卷第47頁),其於偵查中之證詞自不得作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當事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胡○棟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撥打電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電話及傳送附表一之訊息與告訴人鄭○倫,並於上揭時間,在告訴人鄭○倫的娘家門口大聲說附表二所載之內容等情,惟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並辯稱:我是因為小孩之事而聯繫我太太,對話內容是循序漸進,且會去臺南是我太太要求見小孩,我才將小孩帶往,我太太被她媽媽帶去賣淫,東窗事發了,所以現在「見笑轉生氣(台語)」云云。經查:
㈠有關被告胡○棟與告訴人鄭○倫為夫妻,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被告胡○棟前因對告訴人鄭○倫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1月28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2062號、第2273號裁定,裁定令被告胡○棟不得對告訴人鄭○倫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告訴人鄭○倫為騷擾、跟蹤等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之情,業據被告胡○棟於警詢、偵查供述明確(見南市警卷第6背面頁、111年度營偵字第618號偵查卷宗第9頁),
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綦詳(見本院易字卷第101至102頁),復有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2062、2273號民事裁定、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見同上警卷第13至19、139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有關被告於111年2月15日21時許起至同年4月16日止,不斷附表一所示撥打電話、以通訊軟體LINE撥打語音電話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等訊息與告訴人,另於111年2月26日14時20分許,在告訴人位在臺南市○○區○○里○000○00號之娘家門口,對告訴人大聲說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35背面、本院易字卷第46、114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2至96頁)
,另有光碟之對話譯文、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手機影片截圖等資料附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宗第22至133、140至151頁、本院審易字第61至81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至被告胡○棟雖以前詞置辯。
惟證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被告有傳附表一編號1至12之訊息,也有打語音電話,因為他不願意離婚,一直對我進行騷擾,編號12中被告有傳「妳怎可將○銘丟在屋裡,自己出去快活自己呢」、「妳敢講妳沒偷人賣淫嗎」這些話,這個都是他自己編的,也是不實,又228連假,我有帶大兒子一起回臺南市後壁區的娘家,被告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沒有告訴我要過來,是突然來我家後門大敲門,還影響到鄰居的安寧,我就對被告錄影,我沒有要求被告帶小孩到我娘家給我看,如果我要看小孩會跟他約定,後來我就報案,另如果要跟孩子見面,不管是吃飯或者出去玩,我只跟孩子單獨出去,我一定是約定了才能見面,而不是自己跑來大吼大叫,我覺得他不是帶小孩來看我的,當天被告帶老二跟老三過來,也有不讓小孩垮進我家門裡面、擋著的動作等語歷歷(見本院易字卷第92至99、102至103頁),則由證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係以證人身分經過具結作證,擔保其所言為真實,實無陷害被告胡○棟刻意虛構事實甘冒偽證罪之理,其證詞自值採信。
㈣徵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內容,雖有提及孩子有急事之情,惟訊息內容亦提及「偷人」等詞,即便告訴人未接電話,仍不斷撥打語音電話高達13通;
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內容乃不斷質疑為何一整天都不接電話、不回,亦撥打語音電話1通;
附表一編號3,即便告訴人未接電話,短短2小時內撥打電話共計14通;
附表一編號4至12均顯非因聯繫小孩之事而為之內容,反而有「玩火自焚」、「賣淫會出事的」、「外面疫情逾來逾嚴峻,不是打針戴套就安全」、「妳偷人賣淫到傻了嗎」、「不要再作賤自己,賺這種錢很可悲」、「妳拋夫棄子賣身毀家」、「當妻子不守婦道,作母親實在失格」、「那你這幾年來出軌偷人,每天都跟一堆人偷偷聯絡」、「你敢講妳沒偷人賣淫嗎」等字樣,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截圖、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按,互核告訴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顯見被告傳訊息、撥打電話並非商討小孩事情之事實。
此外,觀之被告女兒要進入告訴人娘家門時,被告抓住女兒往門外之情形,此有手機影片截圖4張在卷足憑本院審易字第70至71頁),倘若被告所述為真,係告訴人要他帶小孩過去見面,何以被告以手機拍攝過程且不斷阻擾小孩進入屋內,核與告訴人鄭○倫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被告羗阻擋閜還入門之舉,堪認被告胡○棟就此所辯,不足為採。
㈤另證人陳境衫於本院審理中另證稱:當時任職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菁寮派出所,當天有接獲電話報案才到現場,抵達現場時,有看到告訴人及被告,當場被告沒有反映說有人在賣淫,請我幫忙進去看有沒有客人在,但如果有人反映裡面從事色情行業,我會順便去確認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06至107頁),佐以警員當日僅處理違反保護令案件,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菁寮派出所刑事案件報告單影本1份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65頁),綜觀上開情詞,堪認當日並無在場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色情交易一節。
況當時若真有嫖客在場,告訴人豈有可能放下客人而來應門,更遑論當時在家者,尚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大兒子等人,則被告胡○棟就此所指,洵屬虛妄。
是被告要求傳喚證人蔡素英、蔡耀文證明告訴人鄭○倫有賣淫之事實,顯無傳喚之要,併此敘明。
㈥綜上各情,足認被告胡○棟前揭辯稱,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胡○棟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認罪科刑:
㈠查被告與告訴人係夫妻,業據該2人分別陳明在卷,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彼此互為家庭成員。
㈡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騷擾」,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依被告之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影響之輕重而分別以同條第1款、第2款規範之,若被告所為已使被害人生理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即可謂係對被害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反之若尚未達此程度,僅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理上之不快或不安,則僅為騷擾定義之規範範疇。
是故若被告所為,顯已超出使被害人生理、心理感到不安或不快之程度,而造成被害人生理、心理上的痛苦,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自無庸再論以同條第2款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3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胡○棟所為犯罪事實一㈠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內容,已使告訴人產生不快之感受,並已達騷擾之程度;
其所為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其在告訴人娘家之舉止,造成告訴人心理上感到痛苦,亦使告訴人產生不快之感受,已達到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程度。
揆諸前開說明,應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罪。
核被告胡○棟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㈢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違反保護令罪犯行,均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各應論以接續犯之違反保護令一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其明知前因家庭暴力行為,業經核發本案保護令,竟無視保護令之規制,仍以附表一所示方式騷擾及前往告訴人娘家住處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及騷擾,而違反保護令,被告所為,實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犯行之態度,違反保護令之期間久暫、手段及犯罪所生損害程度;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最高學歷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投資股市之工作,經濟小康,一人帶2個小孩之情形,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記載部分省略)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內容 1 111年2月15日12時51分起 邪不勝正,我會處理,讓妳知道 老婆,妳在哪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孩子們有急事,妳一樣不接不讀不回 兒子在妳旁邊嗎,我要跟他說話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孩子有事,到現在妳都不撥來,疼孩子?算了吧,愛孩子?別騙了,監護權?麥鬧了,妳月入數十萬起跳,別什麼錢都想賺好嗎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妳是我老婆,就不能偷人,妳是孩子的媽,連點關心都不肯,妳啊,學人做壞,先看看她的下場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忙什麼 這種金額,依妳現在行情,妳身體會被操爛,妳要這個金額嗎,找我談,老公給妳從以前不管是我或弟弟妹妹,撥了很多通電話,奕銘接過幾通,一百通看有沒有一通,妳若真的想帶著他,就要導正他的觀念,不要學大人壞榜樣,錯將家人當成仇人,他現在正在青春期,血氣方剛易受利用,妳要勸他凡事三思,明辨是非遠離奸佞,莫再說謊以免自誤要打開謊話的心結,最好的方式是溝通,我們是父子永不變,就算他做錯不自覺,我也會原諒照顧他,因為邪佞蠱惑誘亂,現在不知但總會懂,就像老婆妳雖犯錯,夫妻床頭吵床尾合,每天常常溝通就好,我和孩子每天陪妳,妳被下印但定會醒,天理昭昭報應不爽,夫妻恩愛父慈子孝,全家一起自然會好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老婆,妳能說嗎 妳知道嗎,老公開口說這句話,盡藏對妳多深的愛,老婆(愛心圖示)老公包容一切,不忍心看妳如此受苦,只因妳是我結褵髮妻,妳可知妳願為我生兒,老公有多感謝妳愛妳,但妳被逼姦還強墮胎,連月子都沒坐就接客,我一定會替妳討公道,老公準備好接妳回家,訴妳幸福不用再害怕,愛妳~想妳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2 111年2月16日7時47分許起 這些都是事實 已經一整天,妳連電話都不接不回 妳怎麼還在裝關心孩子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很好笑,不接電話,怎麼會知道 不能接電話?妳在講什麼屁話 一直裝睡,妳不累嗎,妳既無心 3 111年3月13日15時10分許起至16時53分許止 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撥打電話共14通 4 111年4月8日13時28分許 親愛的(愛心圖示)老公早勸妳太多次了,妳有認真好好想想嗎,不是妳改過自新回家,就是有人要去蹲籠子,其結局在妳一念之間,妳命運又在誰彈指間,妳可夙願得償無憂過,或提心吊膽自陷囹圄,妳人美窈窕又沒失智,為何要推自己下地獄,妳的罐頭回答過期了,麻煩換個新鮮的來嚐 5 111年4月9日15時18分許 老婆(愛心圖示)妳想撥給老公,隨時都可來電,我沒像妳一樣,設定條件限制,我們昨晚早睡,老公現在回妳,妳上次說聯絡,孩子一直在等,妳說每天來電,卻從未撥給我,妳若真的有心,不要每次失信,孩子已經懂事,貼心可愛孝順,我心深感安慰,可惜成長過程,妳卻離家出走,無福親眼目睹,妳是真心關懷,還是虛情做假,他們看在眼裡,孩子自有感受,妳要以身作則,老公勸妳一句,要以此事為戒,人擤鼻涕之後,紙往垃圾桶丟,妳曾幾時看過,人會愛垃圾桶,老鼠什麼心態,花錢弄爽回本,妳在玩火自焚,每個都叫老公,年輕的說妳假,中年的陪妳演,老傢伙笑妳傻,妳現在已掉髮,接下來會變形,等妳人老珠黃,想家卻回不了,兒女心中有尺,妳是如何待人,孩子心懷仁慈,原諒妳們虐待,娶妳已十數載,感謝生三個寶,妳是我的牽手,親情家庭可貴,賣己毀家不智,拋夫棄子無情,妳勿近視短利,別像別人無良,要知老公留路,惜最後機會,妳才會有好尾 6 111年4月10日21時59分許起 妳對孩子的無情,真是可惡又可悲,早就已經回覆妳,妳卻這麼久不讀,明明已經讀訊息,卻連電話都不撥,撥了一通就掛掉,自編自導想騙誰,妳傳訊來問孩子,只是為做假證據,法官面前好演戲,免得大家罵妳狠,妳如此對待兒女,將來會自食惡果,妳母女壞事做盡,不怕報應折磨嗎,妳到處人盡可夫,不怕得疫沒救嗎,妳既是專業演員,相信妳一定知道,戲裡判奸夫淫婦,浸豬籠終有惡報,而老娼罪大惡極,千刀萬剮不為過,而妳們滿口謊話,戲裡總說這種人,下阿鼻永不超生,這齣戲妳們有份,妳猜結局是什麼,我們要過新生活,妳猜妳會在哪裡,既然妳完全沒心,請別再裝模作樣,孩子自己會分辨,真假他們有感受 老婆(愛心圖示)老公幫妳換手機吧,妳用這種只能撥幾響的,而且竟然不能再撥一次,一定是電話太爛不好用,而不是妳心機深人太毒,老公相信妳沒那麼無情,老公想信妳沒那麼仟劣,我帶妳和孩子們都換新,老公有空時我們再約吧 老婆(愛心圖示)妳真的可憐到不行,自己以為拋夫棄子,離家就可為所欲為,妳續賣淫會出事的,妳們挖洞是給自己,請問妳哪裡不實呢,妳跟妳媽敢測謊嗎,我替妳們付錢好嗎,妳說關心○琳○瑄,妳臉皮何時變甲厚,這是妳的新罐頭嗎,字字句句事事處處,一切都為訴訟演戲,妳連人味都已沒了,當妳受苦懺悔時,記得老公曾勸妳,當妳身陷囹圄時,記得老公曾幫妳,當妳孤難無依時,記得我們都愛妳,對了,原來妳從認識我,就已經滿口謊話,妳賣淫的這些年,更學人作惡多端,妳沒資格賣身體,因為妳是我老婆,妳要自己找(看不到),老公只好成全妳,老婆(愛心圖示)別那麼沒禮貌,下次寫信講話,記得先叫老公,妳叫別人老公,我就可以辦人,老公愛妳(愛心圖示) 7 111年4月11日8時39分許起 老婆(愛心圖示)老公勸妳一件,今天千萬要注意,妳生肖日破大凶,處處易犯沖官非,非要出門去辦事,一切安全要小心,外人危險別進屋,不要鐵齒不相信,○銘下週四4/21,要訴他帶薄外套,無論氣溫是幾度,那天中午會變冷,親愛的,妳參考一下,老公很準的 (撥打語音電話,取消) 老婆(愛心圖示)老公已經提醒妳了,回應我請先叫老公老婆,妳真的很沒禮貌欸,連老公都不會說嗎,妳連內容都沒詳讀,只會傳罐頭應付嗎,妳以為凡事都只要,故意隨便亂扯瞎掰,寫上騷擾就能繼續,黑心挖洞陷害人嗎,妳的作為重傷孩子,竟然明目張膽害淫,趁我不在虐待孩子,虛情假意毫不關心,唬弄孩子妳想騙誰,妳的一切影響家庭,傷害孩子妳沒罪嗎,妳們連測謊都不敢,還有臉說謊喊清白,不是告訴妳了嗎,妳可知恥字怎麼寫,妳可知忠字怎麼唸,如果妳不尊重老公,不懂得要稱呼老公,請妳回國小重讀吧 (撥打語音電話,未接) 老婆(愛心圖示)妳嚴重影響孩子生活,這就是我要告訴妳的,妳覺得跟孩子無關嗎,為了孩子能正常成長,不論將來妳是否有幸,跟我們一起過新生活,妳是不是該好好思考,趁一切還有些許機會,立即上岸不要再下海,從良才也讓自己重生,外面疫情愈來愈嚴峻,不是打針戴套就安全,別讓自己活這麼不堪,孩子已經非懵懂無知,他們點滴心中都有數,讓孩子以後能尊重妳,妳改過就是在幫孩子,孩子愛妳會原諒妳的,我倆夫妻一場為妳好,勿憂生活老公會幫妳,等妳有勇氣接受測謊,表示妳願意擺脫魔掌,不再受人控制賣自己,妳就不需要每次都傳,這樣可笑的罐頭簡訊,牛頭不對馬嘴想挖洞,千篇一律只是騙自己,妳們做的事眾人皆知,妳們說的謊已被拆穿,還是勸妳不要再錯了,妳不為咱己將來著想,也要為孩子未來打算,妳玩火自焚下場很慘,失去才知珍惜已太遲,老公希望妳能多保重,孩子們都在等妳回家,實現妳對我們的誓約,我們愛妳不能沒有妳 老婆(愛心圖示) ○銘生病不太對勁,妳不能只給他吃藥,而且還是之前剩的,我帶去好好檢查吧,妳也順便一起來看,妳的胃病老公擔心,妳的胃乳我已備好,見面時老公餵妳吃,味道不錯不用擔心,老公愛(愛心圖示)妳和兒子 親愛的,妳是我的老婆(愛心圖示),○銘是我兒子,妳們的一根毛,對我都是大事,妳說先帶他看,那我等妳消息,我隨時都可以,帶妳們看醫生,老公愛妳老婆(愛心圖示) 老婆,我人不舒服很嚴重 8 111年4月12日8時5分許起 老婆妳要照顧老公嗎 老婆兒子好一點了嗎,今天還是請假嗎? (撥打語音電話,取消) 要幫我嗎 老公發作不舒服,妳跟我這麼多年,一點情義都沒嗎 送急診妳要來照顧嗎 (撥打語音電話,取消) 妳要來嗎 妳是我老婆不是嗎 妳不是我的家人嗎 妳不是我的老婆嗎 妳胃痛時不是我在照顧妳多年嗎,誰沒有病痛呢,妳連這個時候,都想要算計人,未免太沒良心 老婆,妳偷人賣淫到傻了嗎,妳連一點良知都沒嗎妳上次人不舒服時,老公不是要送妳嗎 看看妳無情無義的樣子,妳從多早前就這麼待我,我倒地妳不理,我暈倒妳照睡,妳把孩子帶去南部,我不舒服請妳快回,妳寧願去賣也不回,坐高鐵只要一小時,妳藉口一堆死不回,照顧妳們母女多年,妳怎麼這般的狠毒,妳離家出走棄家庭,連孩子都不聞不問,一天到晚做假證據,妳的良心被狗啃嗎 妳當然不是醫生,妳是個電視演員,從認識就在騙我,妳別忘記身份證,上面寫是我老婆 妳說愛孩子想騙誰,孩子生病理都不理,永遠滿口謊話騙人,老公說幫妳換手機,老公還是勸(看不到),妳不知道學人心懷,人前口唸阿彌陀佛,轉身就說想吃葷肉,會在地獄永不超生,這種惡人報應即來,下次妳痛到打滾時,老公還是會去送妳,老婆(愛心圖示)妳要多保重 親愛的,我該帶妳去看醫生了吧,妳掉而已沒有失智吧,八年前我倒在家裡客廳,妳站在旁邊連理都不理,三年前我在房間裡吐血,孩子跑去告訴妳也不睬,去年妳帶小孩去台南前,我半夜起來為孩子蓋被,眼前一黑就暈倒在地上,妳一樣叫小孩過來拉我,自己繼續呼呼大睡不管,孩子生病理(看不到),永遠滿口謊話騙人,老公說幫妳換手機,不要這種只響幾下,而且不能再撥一通,沒心沒肺做假爛貨,老婆(愛心圖示),老公幫妳處理好嗎 看看妳瞎掰的樣子,跟妳的人一樣假面,老公還是勸妳一句,妳不知道學人心壞,八年前我倒在家裡客廳,妳站在旁邊連理都不理,三年前我在房間裡吐血,孩子跑去告訴妳也不睬,去年妳帶小孩去台南前,我半夜起來為孩子蓋被,眼前一黑就暈倒在地上,妳一樣叫小孩過來拉我,自己繼續呼呼大睡不管,妹妹生日我病發倒在地,妳媽還可以說風涼傷人,這麼多年走來是假的嗎,妳們全家受我多少恩惠,妳們母女心腸如此惡腸,妳們做的事比畜生不如,妳們說的謊老天自懲罰,妳們下雨天出門會提防,可知晴天一樣會有霹靂,善惡有報想躲也躲不掉是那個白癡教妳的,一天到晚傳罐頭來,一丘之貉居心不良,做惡多端自犯自受,這麼低級的話術,妳也想要騙法官,看似冠冕堂皇的外表,實藏陰狠毒辣的算計,我等妳們有勇氣測謊,證明自己有教化可能,帳不必由我自己處理,老天自會一筆筆來算 老婆(愛心圖示) 看來妳跟老公說的誓約,很快就可以實現完成了,眾人都很期待這天到來,屆時妳的妝化濃些好嗎 9 111年4月13日21時8分許起 老婆,妳可以對我們,真心一點點嗎,這幾個月以來,聯絡妳都不回,每次約都失信,撥給孩子難嗎,別故意挑孩子,要洗澡睡覺的,時候才撥電話,他們來不及接,妳不能再撥嗎,他們等妳半天,已經不知幾次,不要這樣唬弄,為官司妳太假,妳耍自己孩子,妳的良心何在 唉~妳自己說要撥給孩子,可知他們一直在等妳,妳不要這樣繼續下去,無情無義無良太狠心 Ann,我倆夫妻十幾年,老公什麼都給妳,對妳們母女太好,從匋要求妳回報,我生病的這幾年,妳背叛我多少年,就算妳迷失無德,人總有基本良心,老公快喘不過氣,幫忙請妳照顧我,妳可以出門見人,連來看我都不願,丟我一人送急診,完全不管我死活,妳的情義在哪裡,難道因為妳變心,就要設計毀我家,就要將我當仇人,不要再作賤自己,賺這種錢很可悲,孩子可愛是無辜,孩子找妳撥給妳,又是說跟蹤騷擾,妳不要這麼絕情,孩子難過會流淚,妳現在滿口 謊言,自以為能夠騙人,當妳孤苦無依時,還願救妳是我們,外面一切都是假,親情家庭才是真,希望妳可以清醒,救救妳自己好嗎 他們要考試,已經睡著了老婆,他們又等妳到很晚,妳真的很傷孩子心,妳做的事沒人知嗎,妳會看到所有東西,妳一直站在鋼索上,跌下來卻沒網子接,老公為妳擔心和嘆息 10 111年4月14日18時30分許起 老婆,妳到底在假掰什麼,我倆連續多日聯絡,夫妻溝通彼此癥結,這些排除問題過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妳又在鬼扯什麼啊,老公三天前告訴妳,我舊病復發很嚴重,妳連看我都不願意,不管死活盡說廢話,無情無義狠心至此,妳只知道法律做假,難道不懂道德羞恥,夫妻不用互相照顧嗎,妳都沒有外出見人嗎,亂講什麼簡訊無回應,這麼顯而易見的事情,妳也要挖洞搞小動作,妳的心機是有多深啊,真要學人蛇蠍心腸嗎,我十多年來處處護妳,妳能隻手遮天掩蓋嗎,妳的不忠我沒容妳嗎,妳的背叛我沒忍妳嗎,妳的不智我沒勸妳嗎,望妳清醒想給妳路走,妳卻只知扭曲抹黑我,淨說這些可笑的謊言,妳想騙法官還是自己,妳無良對老公一回事,怎麼連孩子妳也這樣,司馬昭不是妳祖先吧,真以為大家看不懂嗎,妳是打卡做紀錄的嗎,妳想演戲也要做全套,電話響幾下這算什麼,妳不能再撥給孩子嗎,只會自編自導說自話,妳拋夫棄子賣身毀家,妳現在的生活變好嗎,妳將來還能過日子嗎,妳問問妳自己的良心,妳對得起老公孩子嗎 妳喔,滿口謊話到處騙,斷己生路真可悲,妳既然完全無心,何必再唬弄孩子,妳啊,算了吧,一點都不負責任,當妻子不守婦道,做母親實在失格,妳自己照照鏡子,假裡假氣像人嗎,瞎掰亂扯騙誰啊 11 111年4月15日12時37分許起 老婆,妳真的連演戲都假透了,妳電話比上次多響二下,這樣表示有個交代是嗎,孩子洗澡來不及接電話,從浴室衝出來妳已掛掉,他們又在旁邊痴痴地等,妳如果對孩子還有點心,妳不能再繼續撥給他嗎,妳不能用line聯絡他嗎,講一堆讓人可笑的藉口,妳賣身體別將親情也賣,等妳人老珠黃還剩什麼,妳要怎麼面對自己孩子,妳要能讓孩子敬重好嗎,裝睡的人永遠也叫不醒,無心的人又何必再演戲老婆,一切都是妳自己所說的,妳卻連一點點都做不到,看妳這些日子怎誆孩子,就知妳這些年如何騙我Ann,妳騙誰啊!我和孩子們撥給妳,又被妳亂講成騷擾,如果妳真的有點心,妳不能再撥過來嗎,妳的電話有問題嗎,那老公幫妳換手機 孩子用爸爸電話找媽媽,妳也能無良掰成是騷擾,○銘不接電話聯絡不到,只能撥妳電話也變騷擾,去學校看孩子也變騷擾,路上遇到妳們也變騷擾,這就是妳戴錄影錶目的,處處都想陷害老公於罪,妳是我婚姻關係中妻子,老公聯絡老婆說成騷擾,那妳這幾年來出軌偷人,每天跟一堆人偷偷聯絡,每個人妳都無恥叫老公,妳毀我們家何止叫騷擾,妳賣淫虐兒何止是失德,妳這樣不擇手段太心虛,妳們如此設計必遭天遣這不就是妳的內心目的,撥過電話留下紀錄就好 12 111年4月16日13時57分許起 妳怎可將○銘丟在屋裡,自己出去快活自己呢,妳敢講跟我夫妻關係中,妳沒和其他男人性交嗎,妳敢講妳沒偷人賣淫嗎,妳敢說妳沒當孩子面前,講以後不要再見面了嗎,妳敢講沒對不起老公嗎,妳做的事以為瞞得了嗎,妳做假誣陷老公沒事嗎,妳們怎可這樣虐待孩子,妳敢全家一起都測謊嗎 親愛的(愛心圖示)妳每次都傳罐頭簡訊,從來不敢正面回應我,請問哪裡有任何不實,妳可以指出或告我嗎,妳在搬石頭砸自己腳,妳打自己這麼地用力,不怕臉腫得像豬頭嗎,玩火自焚誰救得了妳,老婆(愛心圖示),妳該醒了原形畢露報應已到
附表二
1 111年2月26日14時20分許 「老猴(台語)」、「我看外面一個死老猴(台語)」、「那又怎麼樣,那就是沒有離婚啊」、「我告訴你電話你都不接你有什麼好講的」、「有什麼好報警的?你是我老婆啊!」、「離婚訴訟中又怎麼樣,你如果被人家姦殺了怎麼辦呢」、「所以你找的咖你都很放心對了」、「不是事實,你敢測謊嗎?」、「身分證全部拿出來」、「你叫什麼東西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違反保護令嗎?好沒有關係現在馬上叫警察來,我們兩個都有保護令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你敢測謊嗎?」、「我真的怎麼樣?看看你有沒有在賣是不是啊?」、「大吼大叫什麼東西?」、「人要知恥啊!你還剩下什麼」、「你什麼都沒有做,你什麼都做過了」、「沒老猴嘛」、「不敢出來」、「不要讓你媽媽跟別的男人在樓下房間」、「你沒有在樓下跟別的男人在一起是不是,在這裡」、「有沒有在樓上房間」、「弟弟妹妹你們是不是來看媽咪的,那媽咪沒有要看你們啊」、「你賣什麼,你告訴我你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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