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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宗霖
住○○市○○區○○里00鄰○○路○段0號0樓(新北○○○○○○○○)
選任辯護人 趙浩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宇
林哲佑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俊宏
選任辯護人 許文仁律師
李德豪律師
曾耀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明郎
選任辯護人 易㵂律師
被 告 李思慧
選任辯護人 陳倚箴律師
被 告 張修豪
陳楷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律師
被 告 黃文俞
選任辯護人 孫瑞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賴俊宏部分漏載「選任辯護人曾耀德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俊宏委任許文仁律師、李德豪律師、曾耀德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惟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未記載「選任辯護人曾耀德律師」,顯係漏載,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硯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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