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1169,2023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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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1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建旗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5號、第153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如附表一至八所示犯行(含所定應執行之刑及沒收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廖建旗無罪。

理 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被告廖建旗為本案行為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8日施行),將原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修正為「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本件被告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於112年3月22日繫屬本院,有原審法院112年3月20日北院忠刑信110訴417字第1120002511號函及其上本院112年3月22日戳章可稽(參本院卷第3頁),是本件係於新法施行後始繫屬於本院之案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75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5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就原判決所認定之89罪原均提起上訴,嗣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時,表明僅就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之34罪(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3至9、14至16、18至19、附表三編號1、附表四編號1、附表五編號1至3、7、10至13、附表六編號2至5、9至11、附表七編號1、附表八編號16、附表十編號1至2)提起上訴,就其餘部分撤回上訴而不在上訴範圍內,有本院112年5月11日準備程序及112年9月14日審判筆錄可稽(參本院卷第179、332頁),是依上開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及於如附表一至八各編號所示共34次犯行之罪刑、沒收,及原判決原所定應執行之刑等部分,其餘部分(含檢察官就所未上訴之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非本件上訴範圍,非本院所得審理。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信用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先於109年1月26日前不詳時間,以女友溫容榮(另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之名義,透過露天拍賣、e-bay等網際網路購物網站,向美國等地之真實姓名年齡不詳之成年人進口買入收受供側錄信用卡所用之側錄機、讀卡機及空白信用卡等器械、原料;

再於如附表一至八「側錄日期」欄所示時間,在如附表一至八「側錄卡號停車場」欄所示停車場自動繳費機之刷卡處加裝側錄機,致附表一至八「卡號」欄所示之信用卡持卡人刷卡支付停車費時,信用卡內所儲存之卡號等資訊均被上揭側錄機盜錄,被告再定期將上揭側錄機回收,以此方式收受各該持卡人過卡時遭側錄之信用卡內碼之電磁紀錄,並在其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0號9樓(109年12月間搬至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5樓)之居所,以個人電腦讀取盜錄之卡號及內碼等資訊,再安裝讀卡機,將盜錄之資訊讀寫進空白信用卡內而偽造信用卡,陸續偽造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信用卡共34張。

㈡復如附表一至八「盜刷時間」、「盜刷地點」、「盜刷取得之商品」、「盜刷金額」欄所示,持上開偽造之信用卡在各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購買各該商品,並於部分信用卡簽單上分別偽簽「Wu」、「Leo」、「Lee」、「Lin」等虛偽持卡人姓名之署押後交付予店員(部分交易無需簽名),以此方式行使上揭偽造之信用卡及偽造簽單私文書,致上揭特約商店店員誤認其係真正持卡人本人而交付商品,並向各該銀行請款(部分交易因刷卡失敗未交付商品亦未請款而未遂),致各該銀行撥款予特約商店而受有如附表一至八「盜刷金額」欄所示損害(附表二部分係由各該特約商店承受損害),足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特約商店、各信用卡發卡銀行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被告並因此詐得如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商品。

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4條第1項收受供偽造信用卡之器械、原料、第201條之1第1項、第2項偽造及行使偽造之信用卡、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等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

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溫容榮、台新銀行職員賴俊源、聯邦銀行職員陳思樺、永豐銀行職員陳亮凱、玉山銀行職員簡宏聖、國泰世華銀行職員廖柏彥、台北富邦銀行職員張鈞翔、中信銀行職員陳禹伸、兆豐銀行職員王彥勳、花旗銀行職員李誠益、新光銀行職員董承志、附表二編號1所示信用卡真正持有人陳蓓琳之證述、原審法院109年度聲監字第932號、109年聲監續字第2300號通訊監察書、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資料、網路歷程基地台位置調閱資料、財政部關務署109年12月31日109年緝字第1091037110號函及所附進口報關資料、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各該銀行所提供遭盜刷偽卡總表、交易簽單影本、爭議款處理申請書等文書,及扣案信用卡、空白卡片、信用卡側錄機、側錄工具、卡號紀錄筆記本、便條紙、存摺、手機、盜刷之商品、偽裝用衣物等物品為其論據。

五、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罪嫌,辯稱:伊固有以裝置側錄機盜錄電磁紀錄之方式偽造信用卡,並持之盜刷詐得財物,惟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偽造信用卡及盜刷消費紀錄非伊所為等語。

經查:㈠被告於109年1月26日前不詳時間,以溫容榮之名義,透過露天拍賣、e-bay等購物網站自美國等地進口買入收受供側錄信用卡所用之側錄機、讀卡機及空白信用卡等器械、原料,並在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博仁醫院場、應安168中華北門場、永固便利停車場長沙二站、八德站、微風信義停車場等停車場自動繳費機之刷卡處加裝側錄機,盜錄他人信用卡內所儲存之卡號、內碼等資訊,並在其位於臺北市○○區○○○○0段000○0號9樓(109年12月間搬至臺北市○○區○○○○0段000巷00號5樓)居所,將之讀寫至空白信用卡內,而偽造台新銀行、聯邦銀行、永豐銀行、玉山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信銀行、兆豐銀行、新光銀行之信用卡共55張,並持之佯為真正持卡人向各該特約商店購買商品,並於部分信用卡簽單上偽簽署押,致各該商店店員信其為真正持卡人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並向各該銀行請款,被告因此詐得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10至13、17、20至37、附表二、附表四編號2、附表五編號4至6、8至9、附表六編號1、6至8、12、附表八編號1至15、附表九、附表十一所示商品(均經原審認定被告有罪而未據被告上訴,下稱被告坦承盜刷部分);

而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八所示34張信用卡確遭側錄偽造,並經人佯為真正持卡人、於部分信用卡簽單上偽造署押,而盜刷購買各該商品(下稱被告否認盜刷部分)等情,業據被告所供承,核與證人溫容榮、賴俊源、陳思樺、陳亮凱、簡宏聖、廖柏彥、張鈞翔、陳禹伸、王彥勳、李誠益、董承志、陳蓓琳、永固停車場職員林夆益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銀行所提供之信用卡盜刷明細、爭議交易聲明書、交易簽單影本、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網路歷程基地台位置調閱資料、原審法院所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財政部關務署進口報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1月19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及扣案信用卡、空白卡片、信用卡側錄機、側錄工具、卡號紀錄筆記本、便條紙、被告盜刷所得之AirPods Pro耳機、偽裝用衣物等件可佐,堪認屬實。

㈡公訴意旨固認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紀錄(即被告否認盜刷部分),均係被告偽造各該卡號之信用卡盜刷所為。

惟查:⒈員警於110年1月19日在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居所內,扣得抄寫有信用卡卡號之筆記本1本、便條紙4張、偽造及供偽造使用之信用卡53張,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稽,然經本院逐一比對該筆記本及便條紙之記載,並將該信用卡53張送磁軌紀錄鑑定結果,與附表一至八所示卡號及內碼均不相符,有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2年5月3日調科貳字第112031768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61至167頁),除已無從據此認定附表一至八所示信用卡確係由被告所偽造外,其中附表七編號1所示8筆之消費紀錄,係由楊于德於同日下午2時28分許,拾獲連宜婷所遺失該卡號之中信銀行信用卡並持以盜刷完成交易,業據楊于德於原審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33號案件審理時坦承其侵占遺失物及詐欺取財犯行,並經原審法院據此判決楊于德有罪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益難認此部分刷卡交易係由被告偽造該信用卡盜刷所為。

⒉檢察官固以被告曾坦承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紀錄均為其所偽造信用卡盜刷,且該等消費之時間、地點、品項及於簽單上偽造之署押,均與被告所坦承盜刷部分雷同及相似等語。

惟查:⑴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固就如附表一(台新銀行)、附表三(永豐銀行)、附表四(玉山銀行)、附表五(國泰世華銀行)、附表六(台北富邦銀行)、附表八(花旗銀行)所示交易陳稱:「(問:台新銀行統計自109年4月22日起至110年1月14日訖偽卡案件共計37卡,交易成功為70筆消費,損失新台幣106萬3,198元,提示如附件二,是否均為你盜刷?)是。

…(問:警方調查發現你於109年3月31日持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卡至APPLE信義A13、新光三越信義All盜刷,是否屬實?)屬實。

…(問:警方調查發現你於109年11月10日持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偽卡至APPLE 101、信義威秀、新光三越信義A11盜刷,是否屬實?)屬實。」

、「(問:你是否承認有去盜刷警詢筆錄記載附件一〈即台新銀行〉之相關偽造的信用卡?)我承認。

(問:附件一是台新銀行所提出被盜刷的信用卡交易,總共有70筆盜刷消費,該銀行損失106萬3198元,有無意見?)沒有意見,這是我盜刷的。

(問:警方詢問你有109年3月11日刷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偽卡去APPLE商店及其他商店盜刷如同筆錄附件六所載,你是否承認有此盜刷的情事?)我在警詢中有承認這件事,我現在在偵訊中也承認有這筆盜刷情事。

(問:警方有詢問你有無於…109年11月10日去101蘋果商店新光三越All、信義威秀盜刷偽造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你是否承認有此盜刷情事?)我於警詢中有承認盜刷情事,我現在在偵訊中也承認有這筆盜刷情事。」

、「(問:提示卷附富邦銀行編號1至編號3〈刷卡期間是2020年05月08日〉之刷卡交易紀錄,富邦銀行表示他們有這麼多筆紀錄被盜刷,這跟你有無關係?)有,我承認富邦銀行這3筆刷卡交易是我去盜刷的。

)」、「(問:永豐銀行統計因信用卡偽冒盜刷案件,在109年6至7月計有6筆盜刷交易,消費總金額8,755元,卷證提示如附件四,是否均你所為?)是,都是我所為。

(問:玉山銀行統計因信用卡偽冒盜刷案件,自109年4月24日起至110年1月12日止,經統計交易成功計32筆,總金額為新台幣939,563元,是否均你所為?)其中APPLE商品是我盜刷的,其他不是我。

(問:國泰世華銀行統計因信用卡偽冒盜刷案件,自109年7月26日起至109年12月18日止,經統計交易成功計38筆,總金額為新台幣456,473元。

卷證提示如附件六,是否均你所為?)其中APPLE商品是我盜刷的,其他不是我。」

等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5號卷〈下稱4315偵卷〉一第65至66、69至70、442至443頁、卷二第459頁、110年度偵字第15379號卷〈下稱15379偵卷〉一第55至56頁),並於原審法院為羈押訊問時,就起訴書所指全部犯行為認罪之表示(見偵卷第462至463頁);

然被告除自始否認有為附表二(元大銀行)及附表七(中信銀行)所示犯行外(見4315偵卷二第458頁、15379偵卷一第56至57頁),於原審準備程序並翻異前詞,就附表一至八所示犯行均予否認,前後供述已有反覆,且據被告於本院陳稱:伊並無紀錄歷次消費的時間、地點、品項,前開坦承部分只是憑自己的印象、用消費的東西、地點來判斷,我盜刷的時候沒有刷珠寶、酒類的東西等語(見本院卷第137至138、140頁),與被告前開坦承部分多是依詢問者之提問及所出具之消費清單,簡單答覆「是」、「有」、「屬實」或僅承認某類型商品等情節若合符節,衡以被告偽造及盜刷消費頻率密集、次數眾多,在無額外紀錄交易資訊之情形下,確難期待被告於事發逾半年後遭查獲時,仍能逐筆翔實確認其歷次消費之具體情節,難謂其前開自白確與事實全然相符,無從據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唯一證據。

⑵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與被告坦承盜刷部分之地點多為百貨公司、時間多集中於109年間、品項多為3C商品、金飾及小額消費等物,在交易內容上固有所相同或近似,然此等消費時間、場所及內容並不具特殊性,且尚有多筆交易內容不詳而無法比較,無從以此識別各該交易行為人確屬相同;

另觀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中經行為人所偽造之署押,與如下所示經被告坦承盜刷部分所偽造之署押,二者間均非以正楷文字書寫,而僅潦草簽具某英文姓氏單字,個別簽名間已難謂具有共同之筆畫特徵,縱同屬被告所坦承為其所偽造之署押,亦無從辨識為同一人所簽具,益難認如附表一至八所示簽單上之簽名亦為被告所偽造,即難據以上開消費內容及簽單上所偽造之署押筆跡,推認附表一至八之交易亦為被告偽造及盜刷信用卡所為。

【被告坦承盜刷部分所偽造之署押】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2,永豐銀行109年7月19日簽單,15379偵卷一第271頁)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4,玉山銀行109年9月13日簽單,15379偵卷一第309、311頁)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8,玉山銀行109年12月18日簽單,15379偵卷一第348頁)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國泰世華銀行109年7月19日簽單,15379偵卷一第375頁)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6,國泰世華銀行109年10月23日簽單,15379偵卷一第405頁) (原判決附表九編號1,兆豐銀行109年10月11日簽單,15379偵卷二第41、43、46、48頁)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僅足認定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確係經人偽造各該卡號之信用卡盜刷所生,然尚未足以證明係被告所為,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此部分偽造信用卡、偽造簽單署押而犯詐欺取財罪之有罪心證,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本院之認定:原審以被告就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交易曾經自白,且其等消費之時間、地點、購買商品均與被告坦承盜刷部分相同或類似為由,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構成犯罪,認事用法尚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應就被告上訴部分(即附表一至八「原判決宣告罪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決被告無罪。

而原審就如本判決附表一至八所示偽造署押及犯罪所得所為沒收之諭知,及原所定之應執行刑,亦均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瑞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一(發卡銀行:台新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4月18日 109年4月24日19時38分 APPLE STORE R 713(APPLE 臺北101購物) 3C類商品 15,98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19時42分 同上 同上 15,98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9時56分 NET 三重二店 無 500元 交易失敗 2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5月9日17時51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22,39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3至1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17時55分 同上 同上 23,97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1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 B2美食街 無 3,000元 交易失敗 3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7日20時02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天母店 金瑩珠寶 珠寶類商品 100,0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6至2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03分 同上 同上 83,0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0時07分 同上 無 131,5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07分 同上 珠寶類商品 72,1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0時08分 同上 無 67,8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09分 家樂福 士林忠誠店 無 2,619元 交易失敗 4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6月18日16時55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站前店 金瑩珠寶 珠寶類商品 82,4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22至2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5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6時58分 同上 同上 79,9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7時12分 同上 無 68,200元 交易失敗 5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6月20日20時6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 點睛品 無 150,0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25至28;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6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同日20時7分 同上 無 10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14分 同上 無 5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時17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江戶勝-達佈施(B1) 無 2,186元 交易失敗 6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6月13日 109年6月20日20時8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 點睛品 無 100,0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附表二編號29至31;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同日20時15分 同上 無 5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5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 ENOTECA(B2) 無 2,500元 交易失敗 7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6月20日20時8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 點睛品 無 100,0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32至3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8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20時9分 同上 無 8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12分 同上 金飾類商品 50,0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0時12分 同上 無 5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49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 自然點(B2) 無 215元 交易失敗 8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6月13日 109年6月21日19時35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璽星珠寶(3F) 無 161,2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附表二編號37至39;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同日19時42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鎮金店(3F) 無 65,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57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第一化妝品-411櫃 無 900元 交易失敗 9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6日、12日 109年7月16日19時33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鎮金店(3F) 無 57,333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附表二編號53至5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4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同日19時50分 同上 無 57,533元 交易失敗 10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9日 109年7月16日19時49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鎮金店(3F) 無 57,533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附表二編號55;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5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1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6月12日 109年7月16日19時51分 Mega City 板橋大遠百鎮金店(3F) 無 57,533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附表二編號56;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6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12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12日 109年7月25日19時29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無 27,8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附表二編號62至63;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8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同日19時42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無 750元 交易失敗 13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7月25日19時31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無 27,80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附表二編號64;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9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二(發卡銀行:元大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不詳 109年4月24日19時36分 APPLE STORER 713(APPLE 臺北101購物) 無 15,980元 交易失敗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附表二編號162至216;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7月 同日19時48分 屈臣氏 S0534松壽店 無 36元 交易失敗 109年4月25日17時26分 台灣麥當勞SOK-002 無 45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33分 GIORDANO香港商捷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無 1,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17分 祿大 無 1,3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4分 歐立利國際展覽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無 225,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6分 同上 無 225,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9分 同上 無 225,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0分 臺北萬豪酒店 無 22,44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1分 同上 無 22,44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5分 同上 無 22,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5分 同上 無 22,000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12日19時11分 三創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無 99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7分 同上 無 3,36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47分 同上 無 3,360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14日18時32分 微風廣場美食街 無 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36分 三友藥妝 松山微風店 無 25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37分 三友藥妝 松山微風店 無 25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2分 洋酒城長安店 酒類商品 239,5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54頁】 同日20時58分 佳賀信義有限公司 無 217,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0分 佳賀信義有限公司 無 217,000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16日18時2分 台灣麥當勞SOK-002 無 65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3分 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西門町旗艦店 無 1,1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3分 同上 無 1,1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6分 NET 昆明二店 無 129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6分 同上 無 129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無 1,56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3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無 1,56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14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不詳 666,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53頁】 同日21時39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 自然點(B2) 無 17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40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無 170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17日12時52分 三友藥妝 松山市府店 無 24元 交易失敗 同日14時20分 禮客OUTLET內湖二館(櫃位不詳) 不詳 13,678元 交易成功 同日15時51分 烟草堂 菸草類商品 51,584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28分 微風南山(櫃位不詳) 無 137,546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54分 ATT4FUN (櫃位不詳) 不詳 12,680元 交易成功 109年5月18日16時37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 自然點(B2) 無 13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2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無 98,1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2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無 98,100元 交易失敗 【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52頁】 同日18時23分 統一時代百貨臺北店(櫃位不詳) 無 9,940元 交易失敗 【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51頁】 同日19時36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敦化館(櫃位不詳) 無 165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19日16時0分 佐丹奴 大安門市 無 1,399元 交易失敗 同日16時1分 同上 無 1,399元 交易失敗 同日16時40分 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櫃位不詳) 無 1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0分 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櫃位不詳) 無 3,752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23分 遠東百貨板橋新站分公司(櫃位不詳) 無 1,5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45分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櫃位不詳) 無 617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48分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櫃位不詳) 無 617元 交易失敗 同日17時49分 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櫃位不詳) 無 617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5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復興館(櫃位不詳) 無 1,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25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復興館(櫃位不詳) 無 1,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8時36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忠孝館(櫃位不詳) 無 299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45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敦化館(櫃位不詳) 無 180,0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46分 遠東SOGO百貨臺北敦化館(櫃位不詳) 無 180,000元 交易失敗 109年5月20日16時37分 臺北寒舍艾美酒店 無 1,100元 交易失敗 附表三(發卡銀行:永豐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6月18日17時49分 屈臣氏城中門市 藥妝類商品 139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附表二編號217;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四(發卡銀行:玉山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11月10日19時52分 APPLE STORER 713(APPLE 臺北101購物) 3C類商品 27,8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29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附表二編號223至224;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9時54分 同上 同上 27,8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27頁】 2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11月10日20時53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25,9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35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附表二編號225至226;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2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58分 同上 同上 13,9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37頁】 3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4月24日20時18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15,98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89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附表二編號227至228;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3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22分 同上 同上 15,98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1頁】 4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11月10日21時3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13,9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附表二編號234;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7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3月1日、4月18日、4月28日 109年5月14日21時1分 佳賀信義有限公司 酒類商品 55,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3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附表二編號238至243;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0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同日21時5分 同上 同上 29,5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7頁】 同日21時8分 同上 同上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6頁】 同日21時9分 同上 同上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5頁】 同日21時10分 同上 同上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8頁】 同日21時12分 同上 同上 12,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294頁】 6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6月7日 109年6月20日20時10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點睛品 金飾類商品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02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附表二編號244至245;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11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點睛品 金飾類商品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02頁】 7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20日20時18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點睛品 金飾類商品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05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附表二編號246至247;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2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19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點睛品 金飾類商品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05頁】 8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市府轉運站場 109年5月9日、16日 109年6月17日20時27分 新光三越百貨台北天母店(櫃位不詳) 不詳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22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附表二編號248至250;
原判決附表五編號13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29分 新光三越百貨台北天母店(櫃位不詳) 不詳 50,0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21頁】 同日21時34分 梁社漢排骨忠誠店 食品類商品 100元 交易成功 附表五(發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博仁醫院場 109年5月15日 109年7月26日20時1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95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85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附表二編號255至257;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2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0時19分 微風信義店 1樓Dior專櫃 DIOR 精品類商品 25,0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0時20分 同上 同上 18,5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87頁】 2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6月22日19時2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13,4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附表二編號258;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3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7月25日21時50分 Apple Store 101門市 3C類商品 27,0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附表二編號259;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4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4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5月31日 109年7月25日18時28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櫃位不詳) 不詳 45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397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附表二編號260至263;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5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8時40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4(櫃位不詳) 不詳 25,900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43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4(櫃位不詳) 不詳 25,9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51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8(櫃位不詳) 不詳 2,480元 交易成功 5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3日 109年7月26日20時24分 微風信義(櫃位不詳) 不詳 30,0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附表二編號270至272;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9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20時28分 微風信義(櫃位不詳) 不詳 20,0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0時29分 微風信義(櫃位不詳) 不詳 18,500元 交易成功 6 0000000000000000 應安168中華北門場 109年6月11日 109年7月25日20時52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25,9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附表二編號273至275;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0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20時57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29,4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21時4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3,582元 交易成功 7 0000000000000000 台灣聯通博仁醫院場 109年10月18日 109年11月10日18時52分 燦坤3C﹣新八德店 3C類商品 12,18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附表二編號276至277;
原判決附表六編號1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4月 同日18時54分 燦坤3C﹣新八德店 3C類商品 12,180元 交易成功 附表六(發卡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5月8日21時8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15,98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457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附表二編號281至283;
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21時13分 同上 同上 7,99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453頁】 同日21時14分 同上 同上 7,99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一第449頁】 附表七(發卡銀行:中信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11月22日17時14分 APPLE STORE 101直營店 3C類商品 65,700元 交易成功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附表二編號311至318;
原判決附表八編號16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7時22分 同上 同上 55,6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7時28分 同上 同上 31,96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7時50分 APPLE XINYI 同上 55,60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7時54分 同上 同上 47,94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18分 微風松高(櫃位不詳) 不詳 1,680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34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619元 交易成功 同日18時36分 新光三越百貨臺北信義A11(櫃位不詳) 不詳 140元 交易成功 附表八(發卡銀行:花旗銀行)
編號 卡號 側錄卡號停車場 側錄日期 盜刷時間 盜刷地點 盜刷取得之商品 盜刷金額(新臺幣) 刷卡結果/有無偽造簽單 備註 原判決宣告罪刑 1 0000000000000000 微風信義停車場 不詳 109年3月31日18時39分 Apple Xinyi A13(Apple信義A13) 3C類商品 74,288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二第65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附表二編號327至331;
原判決附表十編號1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8時44分 同上 同上 15,98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二第67頁】 同日18時46分 同上 同上 15,98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二第69頁】 同日18時47分 同上 無 15,98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7分 同上 無 4,780元 交易失敗 2 0000000000000000 不詳 不詳 109年11月10日19時47分 Apple Store 3C類商品 51,800元 交易成功/【有偽造簽單,15379偵卷二第72頁】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附表二編號332至336;
原判決附表十編號2 廖建旗犯偽造信用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同日19時49分 同上 無 55,6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19時51分 同上 無 27,800元 交易失敗 同日20時16分 威秀影城-信義分公司 無 939元 交易失敗 同日21時36分 新光三越-信義店A11(櫃位不詳) 無 880元 交易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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