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2,上訴,2377,2023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專二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