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上,965,2022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965號
上 訴 人 黃瑞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7日第二審判決(110 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4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瑞祥因犯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 年12月15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李 麗 珠
法 官 謝 靜 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