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11,台抗,18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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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84號
再 抗告 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再抗告後,復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沈 揚 仁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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