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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
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抗字第1819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4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林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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