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職,100,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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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00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貪污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認為必要,予以執行羈押。
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延長其羈押期間,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朱 貴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張 春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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