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職,101,2004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0一號
上訴人 甲○○
︵現所在不
右上訴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四號刑事判決,應對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郵局退回之送達證書及本院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可稽,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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