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一0二號
上訴人 甲○○
︵現所在不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號刑事判決,應對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郵局退回之送達證書及本院戶役政資料查詢表可稽,依上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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