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附,91,200410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一號
上 訴 人 庚○○
辛○○
被 上訴 人 壬○○
丙○○
己○○
戊○○
乙○○
丁○○
甲○○
右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等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自訴不受理,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聲請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在第二審之上訴。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猶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林 開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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