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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被上訴人乙○○誣告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為無不合,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而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提起第三審上訴,但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 家 鶴
法 官 洪 文 章
法 官 花 滿 堂
法 官 陳 世 淙
法 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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