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0號
上 訴 人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三號,自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甲○○否認犯罪之辯詞,並參酌當次參與錫福宮管理委員會議之證人張松雄、宋英雄、陳源棋等人之證言,法務部調查局對於上訴人乙○○所提出錄音帶鑑定結果,認錄音內容有中斷現象之鑑定通知書,與卷內其他證據調查之結果,綜合判斷,認不能證明被告有上訴人所指之偽造私文書犯行,其所為亦與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如何無從為有罪確信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又上訴人於原審檢附另二捲拷貝之錄音帶,請求送往其他刑事鑑定機關重新鑑定,原審以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已經明確,認無為重複鑑定之必要,已於理由內詳予說明,核無違法可言。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徒憑己見,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爭執,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 日
Q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