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抗,460,2004100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六0號
再 抗告 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乙○○瀆職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
二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自訴被告乙○○瀆職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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