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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鴻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鴻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鴻組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規定。
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就附表編號1 至6 、8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
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吳鴻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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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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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2 月13日 │105 年2 月16日 │105 年4 月5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
│ │ │51 號 │51 號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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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8日 │105 年12月28日 │105 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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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 月23日 │106 年1 月23日 │106 年1 月23日 │
└────┴────┴──────────────┴──────────────┴──────────────┘
┌─────────┬──────────────┬──────────────┬──────────────┐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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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4 月5 日 │105 年4 月19日 │105 年4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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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105 年度偵字第2370、2496、25│
│ │ │51 號 │51 號 │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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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5 年12月28日 │105 年12月28日 │105 年12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 月23日 │106 年1 月23日 │106 年1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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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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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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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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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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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105 年4 月30日 │105 年12月14日 │105 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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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5 年度偵字第2535號 │105 年度偵字第1029號 │105 年度偵字第66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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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53號 │106 年度港簡字第52號 │106 年度易字第218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3 月15日 │106 年4 月12日 │106 年5 月19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53號 │106 年度港簡字第52號 │106 年度易字第218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4 月17日 │106 年5 月8 日 │106 年6 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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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1.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6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偵查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2496、2551號部分,爰│
│ │ 逕予更正如上。 │
│ │2.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刑,已由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68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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