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聲,561,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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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被 告 謝文棋



選任辯護人 紀育泓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17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命法官於民國106 年7 月14日進行準備程序時,未依聲明異議人之請求,用遠距訊問之方式對聲明異議人進行準備程序,而於庭期前先將聲明異議人提解至本院轄區監所寄押,並於庭期當日提解聲明異議人到庭進行準備程序,針對受命法官此部分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應就前項異議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 立法理由,當事人或辯護人異議權之對象,僅限於「不法」之處分。

又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所謂「法院」,係指該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所配屬之合議庭(臺灣高等法院98年4 月份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決議第2 號研討結論參照)。

另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所為之裁定,係屬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且非屬同法第404條第1項但書所列得抗告之裁定,是依法不得抗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0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司法院針對法院借提寄押人犯定有「各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借提人犯應注意事項」,依該注意事項規定,人犯借提到案後,寄押於看守所,是受命法官為進行本案之準備程序,於庭期前將聲明異議人從其目前執行刑期之臺中監獄,提解寄押至本院轄區監所,難認受命法官此部分之訴訟指揮有何不法,是本件聲明異議人所提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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