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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坤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坤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漢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再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⑬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紙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②號至⑫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485 號、106 年度易字第83號、106 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①至⑭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及臺中地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即附表編號①)、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20 號刑事判決8 月(即附表編號⑬)、3 月(即附表編號⑭)加計後之總和,即3 年5 月。
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林坤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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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罪名 │①踰越牆垣竊盜罪 │②至⑤均施用第二級毒品 │⑦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⑥施用第一級毒品 │⑧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⑨至⑫均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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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②至⑤均處有期徒刑5月 │⑦有期徒刑5月 │
│ │ │⑥有期徒刑6月 │⑧有期徒刑6月 │
│ │ │ │⑨至⑫均處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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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9日 │②105 年2 月25日19時50分回│⑦105 年11月2 日 │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⑧105 年11月2 日 │
│ │ │③105 年3 月31日9 時8 分回│⑨105 年10月14日 │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⑩105 年10月16日 │
│ │ │④105 年4 月14日9 時40分回│⑪105 年10月18日 │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⑫105 年10月19日 │
│ │ │⑤105 年8 月28 │ │
│ │ │⑥105 年8 月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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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8048號 │105 年毒偵字第514 號、第54│105 年毒偵字第514 號、第54│
│ │ │ │2 號、第582 號、第1329號、│2 號、第582 號、第1329號、│
│ │ │ │第1868號、105 年度偵字第58│第1868號、105 年度偵字第58│
│ │ │ │17號 │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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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88號 │105 年度易字第485 號、106 │105 年度易字第485 號、106 │
│ │ │ │年度易字第83號、106 年度訴│年度易字第83號、106 年度訴│
│ │ │ │字第42號 │字第42號 │
│ ├───┼─────────────┼─────────────┼─────────────┤
│ │日 期│106年2月3日 │106年3月10日 │106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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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5年度易字第1188號 │105 年度易字第485 號、106 │105 年度易字第485 號、106 │
│ │ │ │年度易字第83號、106 年度訴│年度易字第83號、106 年度訴│
│ │ │ │字第42號 │字第42號 │
│ ├───┼─────────────┼─────────────┼─────────────┤
│ │日 期│106年3月16日 │106年4月5日 │106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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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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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6 年度執字第5276 號 │ 6年度執字第1386號 │ 6年度執字第1386號 │
│ │ │⒉編號②至⑫已定應執行刑為│⒉編號②至⑫已定應執行刑為│
│ │ │ 有期徒刑2 年 │ 有期徒刑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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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罪名 │⑬竊盜 │⑭竊盜 │(以下空白)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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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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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8日 │105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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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5年度偵字第4675號 │105年度偵字第46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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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最後事├───┼─────────────┼─────────────┼─────────────┤
│實審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20號 │106年度易字第120號 │ │
│ ├───┼─────────────┼─────────────┼─────────────┤
│ │日 期│106年5月15日 │106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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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定 ├───┼─────────────┼─────────────┼─────────────┤
│判決 │案 號│106年度易字第120號 │106年度易字第120號 │ │
│ ├───┼─────────────┼─────────────┼─────────────┤
│ │日 期│106年6月12日 │106年6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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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是 │ │
│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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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
│ │年度執字第1813號 │年度執字第18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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