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燿欽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燿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燿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以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5號、第422號、第585號合併判決及106 年度訴字第111號、第263號刑事判決各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存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2月。
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被告各罪所犯時間、情節、罪質等情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王燿欽所犯各罪刑
┌─────────┬───────────┬───────────┬───────────┐
│ 編 號│ 1 │ 2 │ 3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13日12時許 │104年12月15日02時許 │105年06月05日21時許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
│ │ │0、1170、1287號 │0、1170、1287號 │0、1170、128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
│ 實 │ │、585號 │、585號 │、585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 │105年12月02日 │105年12月0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
│ 決 │ │、585號 │、585號 │、585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 │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
│ │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 │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
┌─────────┬───────────┬───────────┬───────────┐
│ 編 號│ 4 │ 5 │ 6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1項 │第2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6月05日21時許 │105年06月28日15時許 │105年07月05日19時許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
│ │ │0、1170、1287號 │0、1170、1287號 │0、1170、1287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
│ 實 │ │、585號 │、585號 │、585號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 │105年12月02日 │105年12月02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
│ 決 │ │、585號 │、585號 │、585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105年12月19日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第138 號。 │
│ │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
│ │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 │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
┌─────────┬───────────┬───────────┬───────────┐
│ 編 號│ 7 │ 8 │ 9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第2項 │第1項 │第1項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07月06日06時許 │105年11月17日18時許 │105年08月24日08、09時 │
│ │ │ │許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97、82│106年度毒偵字第55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501號 │
│ │ │0、1170、1287號 │ │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
│ 實 │ │、585號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02日 │106年03月07日 │106年04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355、422 │106年度訴字第111號 │106年度訴字第263號 │
│ 決 │ │、585號(聲請書附表漏 │ │ │
│ │ │載105年度訴字第422、58│ │ │
│ │ │5號) │ │ │
│ ├────┼───────────┼───────────┼───────────┤
│ │確定日期│105年12月19日 │106年03月20日 │106年05月15日 │
├────┴────┼───────────┼───────────┼───────────┤
│ 備 註│1.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⒈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
│ │ 第138號。 │ 第1258號。 │1870號。 │
│ │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⒉編號1至8所示之罪,│ │
│ │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 │
│ │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387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