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訴,186,2017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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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得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得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字第二0二二號)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謝得前因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 遺棄罪、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第294條第2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及第321條第1項第2款加重竊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執行羈押3 月在案。

二、被告另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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