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張逸宏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 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 三、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
- 貳、實體方面
-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 二、論罪科刑:
- 四、沒收之諭知:
- 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欄被詐欺金額合計2,595,197元,惟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宏與「七星」、「月亮」、「江大
-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 參、然查:
- 一、本案經檢察官調閱105年11月21日下午5時34分、35分許
- 二、又被告雖陳稱:伊認識該名車手邱冠豪,然邱冠豪與伊係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60號
106年度訴字第20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4號
106年度訴字第235號
106年度訴字第250號
106年度訴字第334號
106年度訴字第360號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宏
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199號、第6512號、106 年度偵字第11號、第171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2707號),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528 號、第560 號、第625 號、第1463號、第1655號、第1966號、第2490號、第3266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之刑及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張逸宏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紹認識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七星」之成年人,遂自民國105 年10月底起,加入「七星」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即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工作之人)。
張逸宏、「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之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寄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 、9 、11所示之手機3 支予張逸宏使用,張逸宏即使用上開手機與綽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綽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等待,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不詳地點設立機房後,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被害人之聯絡資料後,即由該機房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與被害人聯繫,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
張逸宏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依據「月亮」之指示,持「月亮」以新竹貨運配送之方式所交付之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提領地點詳如附表一所示),扣除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後,餘款則交付給「江大通」。
嗣於105 年11月22日晚間6 時許,為警在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前執行盤查勤務時,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雲林縣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暨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除附表一編號16、17、26、35、37、38、41至43、51、52、54、58所示被害人外)訴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公訴人就被告張逸宏所涉詐欺部分犯行,以105年度偵字第6199號、第6512號、106 年度偵字第11號、第171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60 號案件(下稱本院160 號)審理,嗣於該案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公訴人復分別以106 年度偵字第528 號、第560 號、第625 號、第1463號、第1655號、第1966號、第2490號、第3266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被告另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各以106 年度訴字第204 號、第234 號、第235 號、第250 號、第334 號、第360 號、第416 號案件受理,8 案核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稱「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上開規定,其追加起訴應屬合法,本院自得將被告上開8 案合併審理判決。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案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陳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列為證據(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 號卷㈠〈下稱本院160 號卷㈠〉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250 頁至第264 頁;
本院160 號卷㈡第38頁至第48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採納上開證據方法,應無礙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三、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243 卷〉第2 頁至第6 頁;
雲林縣警察局雲警刑科字第1051904148號卷〈下稱警148 卷〉第1 頁至第4 頁;
雲警刑科字第1061900615號卷〈下稱警615 卷〉第1 頁至第2 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警南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276 卷〉第2 頁至第6 頁;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雲警虎偵字第1051001751號卷〈下稱警751 卷〉第1 頁至第4 頁;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新竹警276 卷〉第9 頁至第14頁、第20頁至第2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897 卷〉第1 頁至第3 頁;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060000721號卷〈下稱警721卷〉第1 頁至第3 頁;
新竹市警察局竹市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2000卷〉第2 頁至第7 頁;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065002197號卷〈下稱警197 卷〉第24頁至第38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警刑字第1060000516號卷〈下稱警516 卷〉第21頁至第24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8182號偵查卷〈下稱偵8182卷〉第6 頁至第7 頁反面;
雲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6199號偵查卷〈下稱偵6199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24頁至第32頁、第34頁至第35頁;
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30 號卷〈下稱本院聲羈卷〉第4 頁至第6 頁;
本院106 年度偵聲字第4 號卷〈下稱偵聲卷〉第13頁至第15頁;
本院160 號卷㈠第61頁至第69頁、第125 頁至第137 頁、第245 頁至第267 頁;
本院160 號卷㈡第38頁、第126 頁、第211 頁至第224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人證部分:⒈告訴人宋姿穎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48 卷第14頁至第15頁)。
⒉告訴人廖悅伶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148 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李坤良106 年2 月24日之偵訊筆錄(偵6199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
⒋告訴人莊昀靜105 年11月23日之警詢筆錄(警276 卷第19頁)。
⒌告訴人楊孟慈105 年11月21日之警詢筆錄(警615 卷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
⒍告訴人鍾丞智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60頁至第61頁)。
⒎告訴人葉柏豪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52頁)。
⒏告訴人林宜瑩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55頁至第56頁反面)。
⒐告訴人張莉文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48頁至第49頁)。
⒑告訴人周志平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72頁)。
⒒告訴人陳巧雯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89頁)。
⒓告訴人吳冠良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4 頁至第5 頁)。
⒔告訴人林佑頻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6 頁至第7 頁)。
⒕告訴人葉姵君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8 頁至第9 頁)。
⒖告訴人陳仰哲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0頁)。
⒗被害人吳欣倫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1頁)。
⒘被害人曾虹翎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897 卷第12頁)。
⒙告訴人晏如蘭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127 頁至第128 頁)。
⒚告訴人林佑耀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147 頁至第148 頁)。
⒛告訴人洪牧恩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143 頁至第144 頁)。
告訴人黃雅琪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新竹警276 卷第151 頁至第152 頁)。
告訴人劉蓮芝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35頁至第36頁)。
告訴人林俊樹105 年11月16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27頁)。
告訴人黃伯仰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24頁至第25頁)。
告訴人劉展華105 年11月10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76頁至第78頁)。
被害人蕭鈺庭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58頁至第60頁)。
告訴人江美玉105 年1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66頁至第68頁)。
告訴人張詩玉105 年11月11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50頁至第52頁)。
告訴人莫桂蓉105 年11月14日之警詢筆錄(警721 卷第44頁至第45頁)。
告訴人莊雅晴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19頁)。
告訴人王奕媗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22頁)。
告訴人陳憶安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25頁至第26頁)。
告訴人徐紹洋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34頁至第35頁)。
告訴人吳琝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38頁)。
被害人潘少華105 年11月15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40頁至第42頁)。
告訴人莊仁豪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47頁至第48頁)。
被害人楊莉萍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1頁至第52頁)。
被害人徐憶驊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5頁至第56頁)。
告訴人陳威任105 年10月30日之警詢筆錄(警2000卷第59頁至第60頁)。
告訴人李彥範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39頁至第41頁)。
被害人陳利群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47頁至第49頁)。
被害人莊佩璇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60頁至第62頁)。
被害人蕭可傑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79頁至第81頁)。
告訴人楊郁茹105 年11月1 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69頁至第70頁)。
告訴人許雅筑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97頁至第98頁)。
告訴人黃琡媜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90頁至第91頁)。
告訴人陳嬡萱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14頁至第116 頁)。
告訴人蔡明翰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22頁至第124 頁)。
告訴人顏卉姍105 年10月31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04頁至第106 頁)。
告訴人吳盈儀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43頁至第145 頁)。
被害人林俊潔105 年11月13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53頁至第156 頁)。
被害人劉穎志105 年11月12日之警詢筆錄(警197 卷第129頁至第130 頁)。
告訴人楊惠瑄105 年11月9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49頁至第50頁)。
被害人沐爾芳105 年11月5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55頁至第58頁)。
告訴人周韻玲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67頁至第68頁)。
告訴人吳昱德105 年11月6 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75頁至第76頁)。
告訴人許竹踕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11頁至第12頁)。
被害人趙柏瑄105 年11月18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18頁至第20頁)。
告訴人黃俊瑜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28頁至第30頁)。
告訴人侯妍蓁105 年11月17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43頁至第45頁)。
告訴人陳信綿105 年11月18日之警詢筆錄(偵8182卷第34頁至第36頁)。
告訴人許雨軒105 年10月27日之警詢筆錄(警516 卷第35頁至第37頁)。
㈡書證部分:⒈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①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警148 卷第6 頁至第10頁;
偵6199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102 頁至107 頁)。
②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5 張(警615 卷第3 頁至第5 頁)。
③提款機影像、監視器翻拍照片共34張(警897 卷第20頁至第21頁;
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560 號偵查卷〈下稱偵560 卷〉第4 頁至第9 頁、第21頁至第26頁)。
④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43張(警721 卷第10頁至第20頁;
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528號偵查卷〈下稱偵528 卷〉第66頁至第69頁)。
⑤自動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 張(警2000卷第8 頁至第10頁)。
⑥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18張(警197卷第15頁至第23頁)。
⑦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31張(偵8182卷第80頁至第85頁)。
⑧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6 張(警516 卷第26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3頁)。
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①告訴人宋姿穎之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48 卷第17頁)。
②告訴人楊孟慈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5 紙(警615 卷第28頁反面)。
③告訴人葉柏豪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 紙、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3 紙(新竹警276 卷第53頁)。
④告訴人林宜瑩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57頁至第58頁)。
⑤告訴人張莉文之臺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50頁)。
⑥告訴人周志平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73頁)。
⑦告訴人陳巧雯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90頁)。
⑧告訴人吳冠良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存摺內頁照片2 張(新竹警276 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
⑨告訴人宋姿穎之網路購物通知截圖2 張、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他字第565 號偵查卷〈下稱他565 卷〉第2 頁至第3 頁)。
⑩告訴人廖悅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148 卷第27頁至第28頁)。
⑪告訴人李坤良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偵6199卷第132 頁至第133 頁)。
⑫告訴人莊昀靜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276 卷第21頁)。
⑬告訴人楊孟慈之存摺封面、內頁、提款卡影本各1 紙(警615 卷第29頁)。
⑭告訴人林佑頻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內頁影本各1 張(新竹警276 卷第107 頁)。
⑮告訴人葉姵君之存摺內頁照片1 張(新竹警276 卷第110 頁)。
⑯告訴人陳仰哲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14 頁)。
⑰被害人吳欣倫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98頁)。
⑱被害人曾虹翎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36 頁)。
⑲告訴人晏如蘭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29 頁)。
⑳告訴人林佑耀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49 頁)。
㉑告訴人洪牧恩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45 頁)。
㉒告訴人黃雅琪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53 頁)。
㉓告訴人劉蓮芝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721 卷第38頁至第40頁)。
㉔告訴人林俊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玉山銀行存戶交易明細查詢1 紙(警721 卷第28頁、第30頁)。
㉕告訴人劉展華之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721 卷第79頁)。
㉖被害人蕭鈺庭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721 卷第61頁)。
㉗告訴人江美玉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1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張(警721 卷第69頁、第71頁)。
㉘告訴人張詩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存摺內頁影本各1 紙(警721 卷第53頁至第54頁)。
㉙告訴人莫桂蓉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各1 紙(警721 卷第46頁至第47頁)。
㉚告訴人莊雅晴之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00卷第20頁)。
㉛告訴人王奕媗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警2000卷第23頁)。
㉜告訴人陳憶安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00卷第27頁)。
㉝告訴人徐紹洋之存摺內頁影本1 紙(警2000卷第36頁反面)。
㉞告訴人莊仁豪之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存摺封面影本1 紙(警2000卷第49頁)。
㉟被害人楊莉萍之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2000卷第53頁)。
㊱被害人徐憶驊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00卷第57頁)。
㊲告訴人陳威任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2000卷第61頁)。
㊳告訴人李彥範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44頁)。
㊴被害人陳利群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 紙、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197 卷第57頁至第59頁)。
㊵被害人莊佩璇之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68頁)。
㊶告訴人楊郁茹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76頁)。
㊷告訴人許雅筑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警197 卷第101 頁)。
㊸告訴人黃琡媜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96頁)。
㊹告訴人陳嬡萱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21 頁)。
㊺告訴人蔡明翰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28 頁)。
㊻告訴人顏卉姍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12 頁)。
㊼告訴人吳盈儀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52 頁)。
㊽被害人林俊潔之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61 頁)。
㊾被害人劉穎志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197 卷第142 頁)。
㊿被害人沐爾芳之中國信託銀行及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各1 紙(偵8182卷第60頁、第62頁)。
告訴人楊惠瑄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82卷第53頁)。
告訴人周韻玲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偵8182卷第71頁)。
告訴人吳昱德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紙(偵8182卷第79頁)。
被害人趙柏瑄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2 紙(偵8182卷第21頁至第22頁)。
告訴人黃俊瑜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82卷第31頁)。
告訴人陳信綿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偵8182卷第37頁)。
告訴人許雨軒之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警516 卷第45頁)。
⒊個人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 月18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093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 」活期儲蓄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 紙(偵6199卷第81頁至第82頁)。
②雲林地檢署106 年2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檢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0」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各1紙(偵6199卷第116 頁至第117 頁)。
③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 紙(雲林地檢署105 年度偵字第6512號偵查卷〈下稱偵6512卷〉第13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郵局106 年1 月23日桃營字第106180010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之歷史交易清單1份(偵6199卷第87頁至第91頁)。
⑤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7 日臺新作文字第1060797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 紙(本院160 號卷㈠第153 頁至第155 頁)。
⑥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616928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1 份(雲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463號偵查卷〈下稱偵1463卷〉第25頁至第27頁)。
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1 月3 日(106 )遠銀詢字第0000002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偵6199卷第44頁至第55頁)。
⑧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正分行105 年12月14日北富銀中正字第105000008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41頁至第45頁)。
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10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60000434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63頁至第66頁)。
⑩永豐商業銀行105 年12月13日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客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75頁至第77頁)。
⑪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 年12月5 日合金基隆字第105000463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92頁至第93頁、第95頁)。
⑫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05 年12月7 日彰東基字第10500168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16 頁至第118 頁)。
⑬第一商業銀行五股工業區分行105 年12月30日一五股工字第00065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 紙(新竹警276 卷第138 頁至第140 頁)。
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6 年2 月17日合金草屯字第1060000561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 紙(偵528 卷第57頁至第59頁)。
⑮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2 月6 日營清字第106000726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1 紙(偵528 卷第52頁至第53頁)。
⑯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 月26日儲字第106001682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清單1 紙(偵528 卷第48頁至第49頁)。
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105 年12月2 日彰營字第1051800697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立帳申請書、變更帳戶申請、交易明細各1 份(警2000卷第12頁至第17頁)。
⑱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105 年12月1 日北富銀屏東字第105000004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警2000卷第30頁至第32頁)。
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社分行105 年12月2 日合金大社存字第1050003765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紙(警2000卷第44頁至第45頁)。
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3日儲字第1060070146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歷史交易清單各1 紙(雲林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1655號偵查卷〈下稱偵1655卷〉第78頁至第80頁)。
㉑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6 年4 月11日一宜蘭字第00051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 號之歷史交易明細各1 份(偵1655卷第75頁至第77頁)。
㉒臺灣銀行營業部106 年4 月17日營存密字第10650084261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歷史明細1 份(偵1655卷第85頁至第86頁)。
㉓聯邦商業銀行106 年4 月12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調閱資料回覆1 紙附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明細表、交易代號說明各1 份(偵1655卷第81頁至第84頁)。
㉔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3 日渣打商銀字第1060004432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帳戶資料查詢各1 份(偵8182卷第118 頁至第135 頁)。
㉕臺新國際商業銀行106 年3 月9 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7983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各1 份(偵8182卷第113 頁至第117 頁)。
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民生郵局106 年2 月24日106 字第7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 份(偵8182卷第136 頁至第143 頁)。
㉗彰化商業銀行蘆洲分行106 年2 月15日彰蘆字第1060022 號函附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 份(偵8182卷第108 頁至第112 頁)。
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查覆客戶資料查詢、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存提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 紙(警516 卷第7頁至第8 頁)。
㉙玉山銀行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易明細各1 紙(警516 卷第9 頁至第10頁)。
⒋報案紀錄:①告訴人宋姿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警148 卷第11頁至第13頁)②告訴人廖悅伶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 紙(警148 卷第22頁、第25頁)。
③告訴人莊昀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警276 卷第20頁反面、第22頁)。
④告訴人楊孟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 紙(警615 卷第24頁、第30頁至第31頁)⑤告訴人鍾丞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59頁)。
⑥告訴人葉柏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51頁)。
⑦告訴人林宜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54頁)。
⑧告訴人張莉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47頁)。
⑨告訴人周志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71頁)。
⑩告訴人陳巧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88頁)。
⑪告訴人吳冠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99頁、第123 頁)。
⑫告訴人林佑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04 頁)。
⑬告訴人葉姵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08頁、第111 頁)。
⑭告訴人陳仰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12 頁)。
⑮被害人吳欣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96頁)。
⑯被害人曾虹翎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34 頁)。
⑰告訴人晏如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26 頁)。
⑱告訴人林佑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46 頁)。
⑲告訴人洪牧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42 頁)。
⑳告訴人黃雅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新竹警276 卷第150 頁)。
㉑告訴人劉蓮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33頁)。
㉒告訴人林俊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26頁)。
㉓告訴人黃伯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23頁)。
㉔告訴人劉展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75頁)。
㉕被害人蕭鈺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57頁)。
㉖告訴人江美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64頁至第65頁)。
㉗告訴人張詩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49頁)。
㉘告訴人莫桂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721 卷第43頁)。
㉙告訴人莊雅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18頁)。
㉚告訴人王奕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21頁)。
㉛告訴人陳憶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24頁)。
㉜告訴人徐紹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33頁)。
㉝告訴人吳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37頁)。
㉞被害人潘少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39頁)。
㉟告訴人莊仁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46頁)。
㊱被害人楊莉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50頁)。
㊲被害人徐憶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54頁)。
㊳告訴人陳威任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2000卷第58頁)。
㊴告訴人李彥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42頁至第43頁)。
㊵被害人陳利群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50頁至第51頁)。
㊶被害人莊佩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63頁至第64頁)。
㊷被害人蕭可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82頁至第83頁)。
㊸告訴人楊郁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71頁至第72頁)。
㊹告訴人許雅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99頁至第100 頁)。
㊺告訴人黃琡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92頁至第93頁)。
㊻告訴人陳嬡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17 頁至第118 頁)。
㊼告訴人蔡明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25 頁至第126 頁)。
㊽告訴人顏卉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07 頁至第108 頁)。
㊾告訴人吳盈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46 頁至第147 頁)。
㊿被害人林俊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57 頁至第158 頁)。
被害人劉穎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197 卷第131 頁至第132 頁)。
被害人沐爾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54頁)。
告訴人周韻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72頁至第73頁)。
告訴人許竹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15頁)。
被害人趙柏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24頁)。
告訴人黃俊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33頁)。
告訴人侯妍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 份(偵8182卷第48頁)。
告訴人許雨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 份(警516 卷第38頁至第39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警243 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1頁至第13頁)。
⒍真岡大飯店旅客登記簿1 紙(警243 卷第29-1頁)。
⒎扣案物及翻拍手機通訊畫面照片共129 張(警243 卷第32頁至第95頁、偵6199卷第140 頁至第142 頁)。
⒏現場照片6張(警751卷第9頁至第11頁)。
⒐106 年1 月13日偵查佐張育嘉之偵查報告1 紙(偵6199卷第60頁)。
⒑雲林地檢署贓證物款收據1 紙(偵6199卷第138 頁反面)。
⒒扣案之SIM 卡、解碼機照片2 張(本院160 號卷㈠第233 頁)。
㈢物證部分:⒈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本院160 號卷㈠第25頁、第235 頁,106 年度保管檢字第134 號、第194 號)。
㈣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犯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3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即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係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詐欺罪之加重要件。
本案被告加入「七星」、「月亮」、「江大通」所屬詐欺集團,並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以詐取財物,是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為上揭詐欺取財犯行,其人數已達3 人以上,核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相符,是核被告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
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多區分為實施詐欺之人與提領詐欺所得之人,二者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
查針對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事實係由被告、「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外實行詐欺犯行,其詐欺取財之流程,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使各該被害人將一定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再經「月亮」指示由被告持本案詐欺集團所交付之提款卡,至各地自動櫃員機逕為提取該詐欺款項後,再將所領取之詐欺款項交由「江大通」收受,則被告、「七星」、「月亮」、「江大通」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顯係基於正犯之犯意共同參與該集團組織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目的。
雖被告未必與本案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均為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惟被告既分擔整體詐欺被害人過程中,俗稱「車手」之提領款工作,依前揭說明,被告於其參與期間,自應就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各該犯行部分,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負責。
是本案被告自參與本案詐欺資訊及工具之提供、提領款、統合並轉交詐欺所得款項,與「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參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若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權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時間差距上礙難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密切接近之時、地」須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全盤判定,不限同一時間、同一地點為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就附表一編號3 、5 、7 、8 、12、13、22、23、26、29、37、41、42、45、54、55、57、58、62所示之詐欺犯行,雖先後致如附表一編號3 、5 、7 、8 、12、13、22、23、26、29、37、41、42、45、54、55、57、58、62所示被害人於如附表一編號3 、5 、7 、8 、12、13、22、23、26、29、37、41、42、45、54、55、57、58、62所示時間多次匯款入該等帳戶內,惟該多次詐欺致匯款行為,其時間密接,且分別係為達成同一之目的,所侵害之法益亦同一,其複數舉止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作為,合為包括之一罪,較為合理。
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 、5 、7 、8 、12、13、22、23、26、29、37、41、42、45、54、55、57、58、62所示之犯行,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即可。
㈣另按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自95年7 月1 日起生效施行,而依新法對於具有反覆實行犯罪模式之對應處置,除合於「接續犯」或「包括一罪」之情形外,則僅能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個別處斷。
而本次刑法修正既依據「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並將含有連續犯性質之「常業犯」一併全數刪除。
因此,多次犯行,於修法前原論以常業犯之罪者,修法後究應論以基本之犯罪數罪抑或以包括之一罪論之,尚須依個案情況為斷,未能一概而論。
除其基本之犯罪原具有集合犯性質,或其行為符合接續犯概念,得評價為包括之一罪外,仍應依實質數罪予以併合處罰,方符修法刪除常業犯之立法旨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可資參照)。
又詐欺取財之行為人於各該行為終了時,即已達其目的,尚難認立法者於制定刑罰法律之初,已認知詐欺取財行為必屬具反覆性之犯罪,且有意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含括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故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
是就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自亦應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
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計算,自依接受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而計算。
查,本案就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詐欺部分,被告與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不同時、地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62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以詐取財物,各該被害人分屬不同人,是被告上揭所犯62次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於①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8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於103 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39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①②2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5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①部分自102 年9 月18日羈押至103 年1 月7 日釋放,因①②2 案前開定刑之結果,羈押折抵期滿,無庸再執行,②部分於104 年3 月9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60 號卷第9 頁至第14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62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利益,參與詐欺集團,被告持金融機構發行之提款卡提領民眾遭騙款項,擔任詐欺集團最下游之車手工作,相較於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遭查獲風險最高,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行為,價值觀念顯有偏差,無視詐欺集團猖獗,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妨害社會秩序,毀壞社會大眾之互信基礎,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騙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犯罪所生危害重大;
且被告前已有2 次詐欺取財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存卷可稽(見本院160 號卷㈠第9 頁至第14頁),顯見被告未因曾參與詐欺集團遭判刑而有所悔悟;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分別與告訴人楊孟慈、林宜瑩達成和解,有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69號和解筆錄、106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59號調解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4 號卷〈下稱本院204 號卷〉第63頁;
本院106 年度附民字第164 號卷第5 頁);
復斟酌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層級高低及可獲取報酬多寡,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狀況,未婚,入監前獨居,父母親離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同此);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同此)。
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之各罪關係,其犯罪方式輕重、侵害對象人數,侵害法益種類,爰就被告所犯之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 年。
四、沒收之諭知: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亦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項所明定。
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即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18年上字第137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
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
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
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
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
經查:⒈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交付附表二編號8 、9 、11號所示之SAMSUNG廠牌之行動電話1 支(含不詳門號SIM 卡1 張)、INHON廠牌之行動電話1 支(含不詳門號SIM 卡1 張)、NOKIA廠牌之行動電話1 支予被告作為工作機使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明確(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11 頁),係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號所示之解碼機1 臺,係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交付予被告供犯附表一編號1 至29、50至52、57至61號所示之犯行所用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13 頁至第214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9、50至52、57至61號所示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係該詐欺集團成員所有,交付予被告犯罪預備之物乙情,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12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主文項下諭知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7 號所示之金融卡,為各該金融帳戶所有人所有,非被告所有;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現金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均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又本案雖扣得附表二編號14所示被告領款時所穿著之黑色牛仔褲1 件,惟該牛仔褲對於本件犯罪之遂行並無直接助益,只是被告平日穿著所用,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所謂供犯罪所用應指對犯罪有直接助益、直接關連性者,牛仔褲應難認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自不予以宣告沒收。
⒊被告參與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分別係每日提領金額2%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本院160 號卷㈠第234 頁),且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獲取較其供述為高之報酬,是其犯罪所得自應以其供述為認定依據,核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2 、5 至62號所示之提領金額,依比例計算其參與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報酬,可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 、2 、5 至62號所示領取款項之2%分別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共計50,273元,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各次所參與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現金79,000元,為被告於105 年11月22日提領之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在卷(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16 頁),然經本院裁定發還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60 號裁定在卷可稽,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現金79,000元既已發還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惟被告於105 年11月22日提領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受詐騙金額為79,985元,除扣案現金79,000元業已裁定發還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外,尚餘985元未發還告訴人李坤良、莊昀靜,而該985 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被告業已花用乙節,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16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 、4 「宣告刑」欄下宣告沒收(即告訴人李坤良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739 元〈計算式:59,970/79,985 ×985 =739 〉;
告訴人莊昀靜部分,應沒收犯罪所得246 元〈計算式:20,015/79,985×985 =246〉),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欄被詐欺金額合計2,595,197 元,惟被告領取金額達3,302,789 元,堪信被告於提領金額逾2,595,197 元部分,至少尚與所屬詐欺集團共同再犯1 次加重詐欺犯行,惟此部分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基於不告不理之控訴原則,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併此敘明。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逸宏與「七星」、「月亮」、「江大通」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機房內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4 時1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宋姿穎,佯稱:係SHOPPING99網路賣家,因網路購物交易設定錯誤,誤設為重複訂購12次,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宋姿穎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28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路0 段0 號臺新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985元至黃素珮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被告於同日接獲「月亮」之指示,於同日下午5 時34分許至6 時29分許,持前揭帳戶之提款卡在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中正路等處之彰化銀行、華南商業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20,000元、10,9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17,200元、2,800 元(跨行提款手續費各5 元,共計40元)。
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貳、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亦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宋姿穎於警詢中之指述、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0」之交易明細1 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1 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紙、提款機影像翻拍照片24張等為其論據。
參、然查:
一、本案經檢察官調閱105 年11月21日下午5 時34分、35分許、6 時、6 時23分許分別在雲林縣○○鎮○○路0 段000 號(土地銀行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00號(彰化銀行虎尾分行)、雲林縣○○鎮○○路00號(華南銀行虎尾分行)自動櫃員機之提款影像畫面,均非被告,而係另有其他車手即另案被告邱冠豪(涉犯加重詐欺犯行,業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決)出面提領詐欺款項,有自動櫃員機提款畫面4 張(見本院卷㈡第259 頁至第261 頁)在卷可稽,足見105 年11月21日持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提領紀錄應非被告所為。
二、又被告雖陳稱:伊認識該名車手邱冠豪,然邱冠豪與伊係分開工作,新竹貨運會配送當日提領帳戶之提款卡予伊,邱冠豪提領帳戶之提款卡亦由新竹貨運配送予邱冠豪,提領完之款項亦各自交付予上手等語(見本院160 號卷㈡第221 頁至第222 頁),而被告既自陳其提領款項乃接受其他集團成員之指示為之,另案被告邱冠豪提款亦係直接接受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則尚難遽認被告與另案被告邱冠豪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是本件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罪嫌,此部分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與附表一編號1 經本院認定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另移送併辦部分(即106 年度偵字第270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與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案件,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偵查起訴,檢察官梁義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犯罪事實
┌──┬───┬──────────┬────────┬────────┬─────┐
│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犯罪過程、地│車手提款時間 │宣告刑 │備註 │
│ │ │點及金額 │ │ │ │
├──┼───┼──────────┼────────┼────────┼─────┤
│1 │宋姿穎│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2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SHOP│時7 分、13分許在│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 │PING99網路賣家,因網│雲林縣虎尾鎮林森│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 │路購物交易設定錯誤,│路1 段49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 │誤設為重複訂購12次,│銀行虎尾分行之提│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款機接續提領20,0│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 │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00元、10,700元;│、、、所示│號、第171 │
│ │ │告訴人宋姿穎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14│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 │,於同日下午5 時4 分│分、20分許,在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1 、10│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林縣虎尾鎮林森路│臺幣伍佰玖拾玖元│6 年度偵字│
│ │ │示前往臺北市中正區羅│1 段495 號中華郵│沒收之,於全部或│第2707號併│
│ │ │斯福路1 段97號合作金│政公司虎尾郵局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辦意旨書)│
│ │ │庫南門分行之自動櫃員│續提領3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機匯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同日下│徵其價額。 │ │
│ │ │29,987元至莊霖玉所有│午6 時19分、20分│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許,在雲林縣虎尾│ │ │
│ │ │帳戶內。 │鎮中正路35號彰化│ │ │
│ │ │ │銀行虎尾分行之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4,0│ │ │
│ │ │ │00元、15,000元(│ │ │
│ │ │ │總金額149,7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20元) │ │ │
├──┼───┼──────────┼────────┼────────┼─────┤
│2 │廖悅伶│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8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2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Face│時7 分、13分、14│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 │book的ANGELARIEL網站│分、20分、下午6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 │客服人員,因公司疏失│時19分、20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 │,設定定期在其帳戶扣│在雲林縣虎尾鎮中│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華郵政虎尾郵局、│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 │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土地銀行虎尾分行│、、、所示│號、第171 │
│ │ │,致告訴人廖悅伶陷於│之提款機接續提領│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60,000元、20,000│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2) │
│ │ │14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元、10,700元、30│臺幣貳佰捌拾元沒│ │
│ │ │員指示前往南投縣草屯│,000元、14,000元│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鎮中正路767 號玉山銀│、15,000元(總金│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4│額149,700 元),│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004元至莊霖玉所有帳│將所提領款項交付│其價額。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由暱稱「江大通」│ │ │
│ │ │戶內。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 │費各5 元,總共20│ │ │
│ │ │ │元) │ │ │
├──┼───┼──────────┼────────┼────────┼─────┤
│3 │李坤良│於105 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前某時許接獲詐欺│年11月22 日下午5│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 │集團成員來電佯稱因網│時43分、44分、5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 │路購物系統出錯,有1 │分、59 分、下午6│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 │筆未付款,當天是最後│時、6 時1 分許,│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 │1 天云云,致告訴人李│在雲林縣斗南鎮臺│壹年貳月。扣案如│號、106 年│
│ │ │坤良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商業銀行斗南分│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 │下午5 時39分、56分許│行、元大銀行斗南│、、、所示│號、第171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行、中華郵政斗│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 │前往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南郵局之提款機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3) │
│ │ │員機匯款29,985元、29│續提領20,000元、│臺幣柒佰參拾玖元│ │
│ │ │,985元至曾婕宇所有帳│9,000 元、900 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20,000元、2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戶內。 │00元、1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總金額79,900元)│徵其價額。 │ │
├──┼───┼──────────┤,因於雲林縣斗南├────────┼─────┤
│4 │莊昀靜│於105 年11月22日下午│鎮斗南郵局自動提│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14分許接獲詐欺集│款機前行跡可疑,│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1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SHOP│為警盤查,當場查│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5 年度│
│ │ │PING99網路賣家,因網│獲並扣得現金79,0│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199│
│ │ │路購物交易設定錯誤,│00元。(跨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6512│
│ │ │誤設為分成12期付款,│手續費各5 元,總│壹年壹月。扣案如│號、106 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共30元) │附表二編號8、9│度偵字第11│
│ │ │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 │、、、所示│號、第171 │
│ │ │告訴人莊昀靜陷於錯誤│ │之物均沒收之。未│號起訴書附│
│ │ │,於同日下午5 時54分│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表一4)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 │臺幣貳佰肆拾陸元│ │
│ │ │示前往臺中市清水區五│ │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權路16號7-11超商之自│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動櫃員機匯款20,015元│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至曾婕宇所有帳號0170│ │徵其價額。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5 │楊孟慈│於105 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2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04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SHOPPING│時43分、44分、45│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99網路客服人員,因工│分、46分、47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463│
│ │ │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48分許,在雲林縣│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虎尾鎮林森路1 段│壹年參月。扣案如│書犯罪事實│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490 號土地銀行虎│附表二編號8、9│一) │
│ │ │取消設定云云,致告訴│尾分行之提款機接│、、、所示│ │
│ │ │人楊孟慈陷於錯誤,於│續提領20,000元、│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同日下午7 時29分、32│20,000元、20,000│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分、34分、37分、40分│元、20,000元、20│臺幣參仟元沒收之│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000元、20,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示前往彰化縣埤頭鄉斗│、20,000元、10,0│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苑東路全家超商之自動│00元(總金額150,│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櫃員機分別以存款之方│000 元),將所提│額。 │ │
│ │ │式存入30,000元、30,0│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00元、30,000元、30,0│「江大通」男子派│ │ │
│ │ │00元、30,000元(總金│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額共150,000 元)至莊│詳之人,轉交「江│ │ │
│ │ │霖玉所有帳號00000000│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273577號帳戶內。 │欺集團取得。(跨│ │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 │元,總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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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鍾丞智│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27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拍賣│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客服人員,因工作│在新竹市經國路2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段1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設│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 │
│ │ │定云云,致告訴人鍾丞│元、20,000元、 │、、、所示│) │
│ │ │智陷於錯誤,於同日下│20,000元;於同日│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午5 時51分許,依詐欺│下午6 時3 分、5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苗栗│分許,在新竹市中│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縣銅鑼鄉中正路6 之25│正路313 號新竹三│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號超商之自動櫃員機以│信中正分社之提款│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跨行存款29,985元至曾│機接續提領20,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00│元、10,000元;同│徵其價額。 │ │
│ │ │7999號帳戶內。 │日下午6 時16分、│ │ │
│ │ │ │17分許,在新竹市○ ○ ○
○ ○ ○ ○○區○○路000 號│ │ │
│ │ │ │京城商業銀行新竹│ │ │
│ │ │ │分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6 時19分、27分、│ │ │
│ │ │ │29分許,在新竹市│ │ │
│ │ │ │英明街3 號第一銀│ │ │
│ │ │ │行新竹分行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500 元│ │ │
│ │ │ │、20,000元、9,00│ │ │
│ │ │ │0 元(總金額149,│ │ │
│ │ │ │500 元),將所提│ │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 │元,總共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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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葉柏豪│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大人│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天國網站,先前網路購│在新竹市經國路2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物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段1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重│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參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2 │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20,000元、20│、、、所示│) │
│ │ │云云,致告訴人葉柏豪│,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時、地為匯款行為: │許,在新竹市中正│臺幣參仟貳佰壹拾│ │
│ │ │⒈於同日下午5 時53分│路313 號新竹三信│捌元沒收之,於全│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中正分社之提款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 ○
○ ○ ○ 區○○路00號全家超│、10,000元;同日│,追徵其價額。 │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下午6 時16分、17│ │ │
│ │ │ 29,982元至曾靖揮所│分許,在新竹市北│ │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區中正路180 號京│ │ │
│ │ │ 號帳戶內。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⒉於同日下午6 時24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領20,000元、10,0│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永和│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區永貞路354 號全家│時19分、27分、29│ │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跨│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 行存款29,985元至曾│明街3 號第一銀行│ │ │
│ │ │ 靖揮所有帳號706168│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 000000號帳戶內。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 │20,000元、9,000 │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50元) │ │ │
│ │ ├──────────┼────────┤ │ │
│ │ │⒊於同日下午6 時30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 ○ ○
○ ○ ○ 區○○路000 號全家│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跨│明街10號郵局之提│ │ │
│ │ │ 行存款29,985元至曾│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靖揮所有帳號020134│00元、20,000元、│ │ │
│ │ │ 92506 號帳戶內。 │20,000元、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6 時56分、│ │ │
│ │ │ │58分許,在新竹市│ │ │
│ │ │ │中央路229 號B1樓│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之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9,000 │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7 分、27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5元) │ │ │
│ │ ├──────────┼────────┤ │ │
│ │ │⒋於同日下午6 時50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 ○○0 ○ ○ ○
○ ○ ○ 區○○路000 號新光│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銀行永和分行之自動│市○○路000 號遠│ │ │
│ │ │ 櫃員機存款29,980元│東商業銀行提款機│ │ │
│ │ │ 至曾靖揮所有帳號17│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19,0│ │ │
│ │ │ 內。 │00元;於同日下午│ │ │
│ │ │⒌於同日下午6 時54分│7 時5 分許,在新│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竹市○○路000 號│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永和│SOGO百貨公司1 樓│ │ │
│ │ │ 區中正路411 號新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櫃員機存款29,980元│提款機接續提領80│ │ │
│ │ │ 至曾靖揮所有帳號17│0 元;同日下午7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時6 分、7 分許,│ │ │
│ │ │ 內。 │在同址SOGO百貨公│ │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 │GO百貨公司4 樓之│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10│ │ │
│ │ │ │0 元(總金額119,│ │ │
│ │ │ │900 元),將所提│ │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 │元,總共45元) │ │ │
│ │ ├──────────┼────────┤ │ │
│ │ │⒍於同日下午6 時56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0○○00○ ○ ○
○ ○ ○ 區○○路000 號新光│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 銀行永和分行之自動│明街10號郵局之提│ │ │
│ │ │ 櫃員機行匯款11,012│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元至曾靖揮所有帳號│00元、20,000元、│ │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20,000元、20,000│ │ │
│ │ │ 內。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6 時56分、│ │ │
│ │ │ │58分許,在新竹市│ │ │
│ │ │ │中央路229 號B1樓│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之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9,000 │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7 分、27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5元) │ │ │
├──┼───┼──────────┼────────┼────────┼─────┤
│8 │林宜瑩│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8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拍賣網站會計部門,因│在新竹市經國路2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網路交易設定錯誤,造│段1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成1 次要購買12組該款│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商品,須依指示操作自│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3 │
│ │ │動櫃員機以取消訂購云│元、20,000元、20│、、、所示│) │
│ │ │云,致告訴人林宜瑩陷│,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地為匯款行為: │許,在新竹市中正│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 │⒈於同日下午6 時許,│路313 號新竹三信│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中正分社之提款機│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前往新北市三重區重│接續提領20,000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新路1 段國泰世華銀│、10,000元;同日│,追徵其價額。 │ │
│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下午6 時16分、17│ │ │
│ │ │ 29,989元至曾靖揮所│分許,在新竹市北│ │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區中正路180 號京│ │ │
│ │ │ 號帳戶內。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 │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19分、27分、29│ │ │
│ │ │ │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 │明街3 號第一銀行│ │ │
│ │ │ │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 │20,000元、9,000 │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50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7 時5 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6 │ │ │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00○○0 ○○0 ○ ○ ○
○ ○ ○ 區○○○路00號彰化│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市○○路000 號遠│ │ │
│ │ │ 款29,985元至曾靖揮│東商業銀行提款機│ │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2848號帳戶內。 │、20,000元、19,0│ │ │
│ │ │ │00元;於同日下午│ │ │
│ │ │ │7 時5 分許,在新│ │ │
│ │ │ │竹市○○路000 號│ │ │
│ │ │ │SOGO百貨公司1 樓│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80│ │ │
│ │ │ │0 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6 分、7 分許,│ │ │
│ │ │ │在同址SOGO百貨公│ │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 │GO百貨公司4 樓之│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10│ │ │
│ │ │ │0 元(總金額119,│ │ │
│ │ │ │900 元),將所提│ │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 │元,總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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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莉文│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拍賣│時55分、56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站客服人員,因業務│在新竹市經國路2 │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段100 號之遠東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約定轉帳,將被連續扣│行經國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款12個月,須依指示操│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4 │
│ │ │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元、20,000元、20│、、、所示│) │
│ │ │定云云,致告訴人張莉│,000元;於同日下│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文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3 分、5 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午6 時13分許,依詐欺│許,在新竹市中正│臺幣壹佰捌拾貳元│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路313 號新竹三信│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市白河區中山路與新興│中正分社之提款機│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路口7-11超商之自動櫃│接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員機匯款9,123 元至曾│、10,000元;同日│徵其價額。 │ │
│ │ │靖揮所有帳號00000000│下午6 時16分、17│ │ │
│ │ │7999號帳戶內。 │分許,在新竹市○○ ○ ○
○ ○ ○ ○區○○路000 號京│ │ │
│ │ │ │城商業銀行新竹分│ │ │
│ │ │ │行之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19分、27分、29│ │ │
│ │ │ │分許,在新竹市英│ │ │
│ │ │ │明街3 號第一銀行│ │ │
│ │ │ │新竹分行之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500 元、│ │ │
│ │ │ │20,000元、9,000 │ │ │
│ │ │ │元(總金額149,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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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志平│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8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1月11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32分、33分、34│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係網路賣家FUN 心租之│分許,在新竹市英│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客服人員,因內部人員│明街10號郵局之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款機接續提領20,0│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約定轉帳,帳戶將被重│00元、20,000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5 │
│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20,000元、20,000│、、、所示│) │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10,000元;同│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云云,致告訴人周志平│日下午6 時56分、│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8分許,在新竹市│臺幣參佰玖拾玖元│ │
│ │ │6 時48分許,依詐欺集│中央路229 號B1樓│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屏東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東港鎮光復路東港郵局│之提款機接續提領│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9,9│20,000元、9,000 │徵其價額。 │ │
│ │ │87元至曾靖揮所有帳號│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7 分、27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SOGO百貨1 樓及│ │ │
│ │ │ │4 樓合作金庫商業│ │ │
│ │ │ │銀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400 元、400 │ │ │
│ │ │ │元(總金額119,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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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陳巧雯│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14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59分、7 時、7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保養品公司人員,因簽│時1 分許,在新竹│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收單據簽錯了,變成一│市○○路000 號遠│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次要購買12組該款商品│東商業銀行提款機│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接續提領20,000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6 │
│ │ │員機以取消訂單云云,│、20,000元、19,0│、、、所示│) │
│ │ │致告訴人陳巧雯陷於錯│00元;於同日下午│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誤,於同日下午7 時17│7 時5 分許,在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竹市○○路000 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指示前往桃園市楊梅區│SOGO百貨公司1 樓│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中山北路1 段356 號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提款機接續提領8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款29,989元至曾靖揮所│0 元;同日下午7 │徵其價額。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時6 分、7 分許,│ │ │
│ │ │號帳戶內。 │在同址SOGO百貨公│ │ │
│ │ │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2分、23分許,在│ │ │
│ │ │ │新竹市中央路239 │ │ │
│ │ │ │號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10,000│ │ │
│ │ │ │元;同日下午7 時│ │ │
│ │ │ │26分許,在同址SO│ │ │
│ │ │ │GO百貨公司4 樓之│ │ │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10│ │ │
│ │ │ │0 元(總金額119,│ │ │
│ │ │ │900 元),將所提│ │ │
│ │ │ │領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 │ │
│ │ │ │來之年籍姓名均不│ │ │
│ │ │ │詳之人,轉交「江│ │ │
│ │ │ │大通」及其所屬詐│ │ │
│ │ │ │欺集團取得。(跨│ │ │
│ │ │ │行提款手續費各5 │ │ │
│ │ │ │元,總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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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吳冠良│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3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大人天國│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賣家,先前網路購│在新竹市中正路23│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物因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重│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7 │
│ │ │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元、23,000元;同│、、、所示│) │
│ │ │云云,致告訴人吳冠良│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列│,在新竹市民族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時、地為匯款行為: │2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壹仟柒佰參拾│ │
│ │ │⒈於同日下午8 時38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中華東路臺灣中小企│,000元;同日下午│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8時59分、9 時、9│,追徵其價額。 │ │
│ │ │ 匯款29,982元至陳建│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華所有帳號00000000│市○○路00號臺灣│ │ │
│ │ │ 18270 號帳戶內。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⒉於同日下午8 時58分│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元、20,000元、9 │ │ │
│ │ │ 指示前往臺南市東區│,500元;同日下午│ │ │
│ │ │ 崇德路臺新銀行之自│8 時19分許,在新│ │ │
│ │ │ 動櫃員機存款29,985│竹市北區東門街15│ │ │
│ │ │ 元至陳建華所有帳號│4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戶內。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20元) │ │ │
│ │ ├──────────┼────────┤ │ │
│ │ │⒊於同日下午9 時2 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9 │ │ │
│ │ │ 指示前往臺南市東區│時10分、12分許,│ │ │
│ │ │ 崇德路臺新銀行之自│在新竹市武昌街81│ │ │
│ │ │ 動櫃員機存款26,985│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 元至陳建華所有帳號│提領20,000元、7,│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000 元;同日下午│ │ │
│ │ │ 戶內。 │9 時17分、18分許│ │ │
│ │ │ │,在新竹市東門街│ │ │
│ │ │ │131 號華南銀行新│ │ │
│ │ │ │竹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9 時22分、23分許│ │ │
│ │ │ │,在新竹市東門街│ │ │
│ │ │ │154 號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9,900 元;│ │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凱基│ │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 │武昌街81號郵局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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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佑頻│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8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北極熊防│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水噴霧之客服人員,先│在新竹市中正路23│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前網路購物因會計人員│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8 │
│ │ │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元、23,000元;同│、、、所示│) │
│ │ │云,致告訴人林佑頻陷│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於錯誤,分別於下列時│,在新竹市民族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地為匯款行為: │2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壹仟零陸拾捌│ │
│ │ │⒈於同日下午8 時40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元沒收之,於全部│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提款機接續提領27│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指示前往高雄市鹽埕│,000元;同日下午│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區大仁路59號全家超│8時59分、9 時、9│追徵其價額。 │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23,456元至陳建華所│市○○路00號臺灣│ │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0 號帳戶內。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 │元、20,000元、9 │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 │竹市北區東門街15│ │ │
│ │ │ │4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20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9 時11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1日下午9 │ │ │
│ │ │ 指示,於高雄市鹽埕│時10分、12分許,│ │ │
│ │ │ 區大仁路59號全家超│在新竹市武昌街81│ │ │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 29,989元至陳建華所│提領20,000元、7,│ │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0 元;同日下午│ │ │
│ │ │ 00號帳戶內。 │9 時17分、18分許│ │ │
│ │ │ │,在新竹市東門街│ │ │
│ │ │ │131 號華南銀行新│ │ │
│ │ │ │竹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10│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9 時22分、23分許│ │ │
│ │ │ │,在新竹市東門街│ │ │
│ │ │ │154 號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9,900 元;│ │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凱基│ │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 │武昌街81號郵局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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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葉姵君│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1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美髮│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客服人員,因人員疏│在新竹市中正路23│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失,誤設為12期分期付│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告│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9 │
│ │ │訴人葉姵君陷於錯誤,│元、23,000元;同│、、、所示│) │
│ │ │於同日下午8 時47分許│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在新竹市民族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前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2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伍佰肆拾元沒│ │
│ │ │路2 段307 號國泰世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27,028元至陳建華所有│,000元;同日下午│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帳號0000000000000 號│8時59分、9 時、9│其價額。 │ │
│ │ │帳戶內。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臺灣│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 │元、20,000元、9 │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 │竹市北區東門街15│ │ │
│ │ │ │4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20元) │ │ │
├──┼───┼──────────┼────────┼────────┼─────┤
│15 │陳仰哲│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8 時16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大人│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天國網路商店客服,因│在新竹市中正路23│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約定轉帳,須依指示操│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0│
│ │ │云云,致告訴人陳仰哲│元、23,000元;同│、、、所示│)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8 時53分許,依詐欺集│,在新竹市民族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市│2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參佰零貳元沒│ │
│ │ │某處郵局之自動櫃員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匯款15,123元至陳建華│提款機接續提領27│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同日下午│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0 號帳戶內。 │8時59分、9 時、9│其價額。 │ │
│ │ │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臺灣│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 │元、20,000元、9 │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 │竹市北區東門街15│ │ │
│ │ │ │4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20元) │ │ │
├──┼───┼──────────┼────────┼────────┼─────┤
│16 │吳欣倫│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8 時2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放心│時43分、44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租網路商家,因人員疏│在新竹市中正路23│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號合作金庫商業銀│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帳團體訂單,須依指示│行新竹分行之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機接續提領30,000│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1│
│ │ │云,致被害人吳欣倫陷│元、23,000元;同│、、、所示│)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9 │日下午8 時50分許│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時16分許,依詐欺集團│,在新竹市民族路│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成員指示前往新北市樹│2 號SOGO百貨B1樓│臺幣參佰玖拾玖元│ │
│ │ │林區大有路65號7-11超│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19│提款機接續提領27│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987元至陳建華所有帳│,000元;同日下午│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號0000000000000 號帳│8時59分、9 時、9│徵其價額。 │ │
│ │ │戶內。 │時1 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臺灣│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16,000│ │ │
│ │ │ │元、20,000元、9 │ │ │
│ │ │ │,500元;同日下午│ │ │
│ │ │ │8 時19分許,在新│ │ │
│ │ │ │竹市北區東門街15│ │ │
│ │ │ │4 號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新竹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5,5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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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曾虹翎│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8 時3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橙姑│時10分、1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娘網路購物平台客服,│在新竹市武昌街81│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先前購物簽收時誤簽批│號郵局提款機接續│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發單,將定期扣款,須│提領20,000元、7,│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000 元;同日下午│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2│
│ │ │取消云云,致被害人曾│9 時17分、18分許│、、、所示│) │
│ │ │虹翎陷於錯誤,於同日│,在新竹市東門街│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下午9 時20分許,依詐│131 號華南銀行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竹分行提款機接續│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園市○○路0 號7-11超│提領20,000元、1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985元至陳建華所有帳│9 時22分、23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在新竹市東門街│徵其價額。 │ │
│ │ │戶內。 │154 號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9,900 元;│ │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凱基│ │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 │武昌街81號郵局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
│18 │晏如蘭│於105 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4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1日下午9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10分、1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客服,因人員疏失│在新竹市武昌街81│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號郵局提款機接續│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將被連續扣款12期,須│提領20,000元、7,│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000 元;同日下午│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3│
│ │ │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9 時17分、18分許│、、、所示│) │
│ │ │人晏如蘭陷於錯誤,於│,在新竹市東門街│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同日下午9 時42分許,│131 號華南銀行新│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竹分行提款機接續│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往彰化市○○路000 號│提領20,000元、1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機│,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匯款29,980元至陳建華│9 時22分、23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在新竹市東門街│徵其價額。 │ │
│ │ │00號帳戶內。 │154 號臺灣中小企│ │ │
│ │ │ │業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9,900 元;│ │ │
│ │ │ │同日下午9 時48分│ │ │
│ │ │ │、49分許,在新竹│ │ │
│ │ │ │市○○路00號凱基│ │ │
│ │ │ │銀行風城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10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竹市│ │ │
│ │ │ │武昌街81號郵局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46,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
│19 │林佑耀│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3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購│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業者,因作業疏失,重│在新竹市西大路3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複訂購商品,須依指示│3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扣│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款云云,致告訴人林佑│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4│
│ │ │耀陷於錯誤,於同日下│20,000元、5,000 │、、、所示│) │
│ │ │午8 時14分許,依詐欺│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南│、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市麻豆區興國路40-10 │新竹市○○街00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號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機匯款29,985元至張淑│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5 號帳戶內。 │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 │ │元),將所提領款│ │ │
│ │ │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
│20 │洪牧恩│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商家ANDENHUD,先前購│在新竹市西大路3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物多刷10,000元金額,│3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機以進行退款云云,致│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5│
│ │ │告訴人洪牧恩陷於錯誤│20,000元、5,000 │、、、所示│) │
│ │ │,於同日下午9 時許,│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往附近郵局之自動櫃員│新竹市○○街00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機匯款29,987元至張淑│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5 號帳戶內。 │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 │ │元),將所提領款│ │ │
│ │ │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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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黃雅琪│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2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朵璽│時17分、1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竹市西大路3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60 │
│ │ │客服人員,因作業疏失│3 號遠東百貨公司│累犯,處有期徒刑│號、第1966│
│ │ │,將其設定為經銷商,│遠東銀行提款機接│壹年壹月。扣案如│號追加起訴│
│ │ │將扣款15,000元費用,│續提領5,000 元、│附表二編號8、9│書附表一16│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20,000元、5,000 │、、、所示│) │
│ │ │機取消設定云云,致告│元;同日下午9 時│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訴人黃雅琪陷於錯誤,│、9 時1 分許,在│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於同日下午9 時許,依│新竹市東門街51號│臺幣肆佰柒拾玖元│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東門郵局提款機接│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桃園市大園區中山北路│續提領20,000元、│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31號全家超商之自動櫃│20,000元、14,0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員機匯款23,985元至張│元(總金額84,000│徵其價額。 │ │
│ │ │淑萍所有帳號00000000│元),將所提領款│ │ │
│ │ │915 號帳戶內。 │項交付由暱稱「江│ │ │
│ │ │ │大通」男子派來之│ │ │
│ │ │ │年籍姓名均不詳之│ │ │
│ │ │ │人,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 │ │
│ │ │ │團取得。(跨行提│ │ │
│ │ │ │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
│22 │劉蓮芝│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商家│時56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市○○路00號土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分期約定轉帳,將被重│銀行彰化分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機接續提領20,000│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云│元、20,000元、19│附表二編號8、9│) │
│ │ │云,致告訴人劉蓮芝陷│,000元;於同日下│、、、所示│ │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午7 時2 分許,在│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午6 時42、55分、7 時│彰化市光復路126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5 分、7 分許,依詐欺│號臺中商銀彰化分│臺幣壹仟柒佰玖拾│ │
│ │ │集團成員指示先後前往│行提款機接續提領│捌元沒收之,於全│ │
│ │ │基隆市仁愛區忠二路30│20,000元、2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號全家超商及孝三路89│元、10,000元、8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號91號1 樓7-11超商之│0 元;同日下午7 │,追徵其價額。 │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9,985│時7 分許,在彰化│ │ │
│ │ │元、29,985元、19,985│市○○路000 號郵│ │ │
│ │ │元、9,985 元至林欽源│局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20,000元、20,000│ │ │
│ │ │3 號帳戶內。 │元(總金額149,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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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林俊樹│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4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56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商家,因作業疏失,誤│市○○路00號土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將│銀行彰化分行提款│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被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機接續提領20,000│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元、20,000元、19│附表二編號8、9│) │
│ │ │定云云,致告訴人林俊│,000元;於同日下│、、、所示│ │
│ │ │樹陷於錯誤,分別於下│午7 時2 分許,在│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列時、地為匯款行為:│彰化市光復路126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⒈於同日下午7 時5 分│號臺中商銀彰化分│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行提款機接續提領│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 指示前往苗栗縣○○○000000○○000000○○○○○○○○○○ ○
○ ○ ○ 鎮○○路0 號玉山銀│元、10,000元、8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行後龍分行之自動櫃│0 元;同日下午7 │,追徵其價額。 │ │
│ │ │ 員機匯款29,985元至│時7 分許,在彰化│ │ │
│ │ │ 林欽源所有帳號5573│市○○路000 號郵│ │ │
│ │ │ 000000000 號帳戶內│局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 │20,000元、20,000│ │ │
│ │ │ │元(總金額149,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5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7 時18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年11月10日下午7 │ │ │
│ │ │ 指示前往苗栗縣後龍│時20分許,在彰化│ │ │
│ │ │ 鎮中華路52-8號7-11│縣彰化市和平路57│ │ │
│ │ │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匯│號彰化銀行提款機│ │ │
│ │ │ 款29,985元至林欽源│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9,800 元;同日│ │ │
│ │ │ 51號帳戶內。 │下午7 時47分許,│ │ │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民│ │ │
│ │ │ │生路233 號遠東銀│ │ │
│ │ │ │行彰化分行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同日│ │ │
│ │ │ │下午7 時50分許,│ │ │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光│ │ │
│ │ │ │復路98號土地銀行│ │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 │市○○路000 號臺│ │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
│24 │黃伯仰│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北極│時20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熊企業社網路拍賣商店│縣彰化市和平路57│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因店家操作錯誤,將│號彰化銀行提款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接續提領20,000元│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 │作自動櫃員機更改設定│、9,800 元;同日│附表二編號8、9│) │
│ │ │云云,致告訴人黃伯仰│下午7 時47分許,│、、、所示│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在彰化縣彰化市民│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7 時41分許,依詐欺集│生路233 號遠東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灣中│行彰化分行提款機│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小企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接續提領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機匯款29,985元至林欽│、20,000元;同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源所有帳號0000000000│下午7 時50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51號帳戶內。 │在彰化縣彰化市光│徵其價額。 │ │
│ │ │ │復路98號土地銀行│ │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 │市○○路000 號臺│ │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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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劉展華│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賣家│時20分許,在彰化│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因人員疏失,誤設為│縣彰化市和平路57│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分期約定轉帳,須依指│號彰化銀行提款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接續提領20,000元│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 │扣款云云,致告訴人劉│、9,800 元;同日│附表二編號8、9│) │
│ │ │展華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7 時47分許,│、、、所示│ │
│ │ │下午7 時44分許,依詐│在彰化縣彰化市民│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生路233 號遠東銀│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投縣埔里鎮第一銀行之│行彰化分行提款機│臺幣參佰陸拾貳元│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8,123│接續提領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元至林欽源所有帳號50│、20,000元;同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午7 時50分許,│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在彰化縣彰化市光│徵其價額。 │ │
│ │ │ │復路98號土地銀行│ │ │
│ │ │ │彰化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8,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8 時5 分│ │ │
│ │ │ │許,在彰化縣彰化│ │ │
│ │ │ │市○○路000 號臺│ │ │
│ │ │ │灣銀行彰化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7,2│ │ │
│ │ │ │00元(總金額95,0│ │ │
│ │ │ │00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30元) │ │ │
├──┼───┼──────────┼────────┼────────┼─────┤
│26 │蕭鈺庭│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3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因先前│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購物,收貨簽名簽│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錯導致資料外洩,須將│華路104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帳戶內錢領出來云云,│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 │致被害人蕭鈺庭陷於錯│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誤,於同日下午8 時28│元、10,000元;同│、、、所示│ │
│ │ │分、45分許,依詐欺集│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38分許,在彰化縣○○○○○○○○○○ ○
○ ○ ○○○區○○路0 段00號│彰化市中正路2 段│臺幣壹仟壹佰玖拾│ │
│ │ │樟腳郵局之自動櫃員機│181 號三信銀行彰│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匯款29,987元、29,987│化分行提款機接續│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元至楊立安所有帳號01│提領20,000元、20│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000元、9,000 元│,追徵其價額。 │ │
│ │ │。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 │化縣彰化市曉陽路│ │ │
│ │ │ │187 號陽信銀行彰│ │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 │許在員林市永豐銀│ │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20,000元(總│ │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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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江美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防曬│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商品客服人員,欲協助│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華路104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 │,致告訴人江美玉陷於│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8 時│元、10,000元;同│、、、所示│ │
│ │ │16分許,依詐欺集團成│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員指示前往某處中國信│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跨│彰化市中正路2 段│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行存款29,985元至楊立│181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安所有帳號0000000000│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4039號帳戶內。 │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 │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 │化縣彰化市曉陽路│ │ │
│ │ │ │187 號陽信銀行彰│ │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 │許在員林市永豐銀│ │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20,000元(總│ │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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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張詩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37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Vaca│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nza Accessory 會計人│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員,因會計設定錯誤,│華路104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將重複扣款,須依指示│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云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致告訴人張詩玉陷於錯│元、10,000元;同│、、、所示│ │
│ │ │誤,於同日下午8 時35│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指示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彰化市中正路2 段│臺幣參佰捌拾陸元│ │
│ │ │五甲三路45號鳳山五甲│181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跨行│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匯款19,312元至楊立安│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 │39號帳戶內。 │;同日下午8 時49│ │ │
│ │ │ │分、50分許,在彰│ │ │
│ │ │ │化縣彰化市曉陽路│ │ │
│ │ │ │187 號陽信銀行彰│ │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 │許在員林市永豐銀│ │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20,000元(總│ │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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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莫桂蓉│於105 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8 時12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0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35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蝦皮│時21分、2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購物網站四季戀寢賣家│在彰化縣彰化市中│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528 │
│ │ │,因購物設定錯誤,將│華路104 號彰化第│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一信用合作社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云云,致告訴人莫桂蓉│元、10,000元;同│、、、所示│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日下午8 時37分、│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8 時52分、56分、58分│38分許,在彰化縣│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彰化市中正路2 段│臺幣伍佰捌拾捌元│ │
│ │ │示前往南投縣埔里鎮同│181 號三信銀行彰│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聲里隆生路71號全家超│化分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商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2│提領20,000元、2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829元、4,949 元、1,│,000元、9,000 元│徵其價額。 │ │
│ │ │651 元至楊立安所有帳│;同日下午8 時49│ │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分、50分許,在彰│ │ │
│ │ │戶內。 │化縣彰化市曉陽路│ │ │
│ │ │ │187 號陽信銀行彰│ │ │
│ │ │ │化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同日下│ │ │
│ │ │ │午9 時17分、18分│ │ │
│ │ │ │許在員林市永豐銀│ │ │
│ │ │ │行員林分行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20,000元(總│ │ │
│ │ │ │金額149,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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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莊雅晴│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2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澄姑│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娘網站工作人員,購物│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資料錯誤,有多1 組訂│竹市○○路000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單,將扣信用卡的錢,│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 │莊雅晴陷於錯誤,於同│,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日下午3 時9 分許,依│;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分、10分許,同址│參佰貳拾壹元沒收│ │
│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路萊│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爾富超商之自動櫃員機│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匯款16,060元至陳映僑│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 │35號帳戶內。 │33分、34分、36分│ │ │
│ │ │ │許,在新竹市中央│ │ │
│ │ │ │路239 號SOGO百貨│ │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20,000│ │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 │額148,2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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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王奕媗│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2 時53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金融│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卡掛失客服人員,要取│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消之前購物交易,須依│竹市○○路000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 │消云云,致告訴人王奕│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媗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 │午3 時22分許,依詐欺│,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雲林│;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縣○○鎮○○路0 號7 │分、10分許,同址│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29,985元至陳映僑│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35號帳戶內。 │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 │ │33分、34分、36分│ │ │
│ │ │ │許,在新竹市中央│ │ │
│ │ │ │路239 號SOGO百貨│ │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20,000│ │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 │額148,2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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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陳憶安│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2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3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DEVI│時1 分、2 分、5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L CASE店家,因人員疏│分、6 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竹市○○路000 號│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7 樓元大銀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 │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致告訴人陳憶安陷於錯│元、9,000 元、20│、、所示之物│ │
│ │ │誤,於同日下午3 時30│,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同日下午3 時9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指示前往高雄市鳳山區│分、10分許,同址│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中山東路86-2號鳳山郵│4 樓遠東銀行提款│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局之自動櫃員機匯款29│機接續提領3,000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985元至陳映僑所有帳│元、16,000元;同│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日下午3 時32分、│價額。 │ │
│ │ │戶內。 │33分、34分、36分│ │ │
│ │ │ │許,在新竹市中央│ │ │
│ │ │ │路239 號SOGO百貨│ │ │
│ │ │ │公司4 樓合作金庫│ │ │
│ │ │ │商業銀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20,000│ │ │
│ │ │ │元、200 元(總金│ │ │
│ │ │ │額148,2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姓│ │ │
│ │ │ │名均不詳之人,轉│ │ │
│ │ │ │交「江大通」及其│ │ │
│ │ │ │所屬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 │ │
│ │ │ │費各5 元,總共5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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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徐紹洋│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3 時5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露天│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拍賣人員,因店家刷錯│分許,在新竹市東│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條碼會持續扣款,須依│門街6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 │消云云,致告訴人徐紹│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洋陷於錯誤,於同日下│,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 │午4 時6 分許,依詐欺│、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108│分許,在新竹市中│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號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正路23號合作金庫│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機存款29,985元至湯智│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詠所有帳號0000000000│提款機接續提領2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3號帳戶內。 │,000元、19,000元│價額。 │ │
│ │ │ │(總金額99,000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25元) │ │ │
├──┼───┼──────────┼────────┼────────┼─────┤
│34 │吳琝 │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賣家│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因不慎輸入錯誤訂單│分許,在新竹市東│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門街6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員機取消云云,致告訴│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 │人吳琝陷於錯誤,於同│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日下午4 時16分許,依│,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某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匯│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款5,012 元至湯智詠所│分許,在新竹市中│壹佰元沒收之,於│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號│正路23號合作金庫│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帳戶內。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時,追徵其價額。│ │
│ │ │ │,000元、19,000元│ │ │
│ │ │ │(總金額99,000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25元) │ │ │
├──┼───┼──────────┼────────┼────────┼─────┤
│35 │潘少華│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3 時4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4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DEVI│時29分、30分、31│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LCASE 手機殼客服人員│分許,在新竹市東│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稱其有12筆批發款項│門街60號合作金庫│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商業銀行竹塹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 │員機取消交易云云,致│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被害人潘少華陷於錯誤│,000元、20,000元│、、所示之物│ │
│ │ │,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20,000元;同日│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下午4 時50分、51│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示前往臺中市西屯區臺│分許,在新竹市中│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灣大道3 段121 號彰化│正路23號合作金庫│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匯款│商業銀行新竹分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29,985元至湯智詠所有│提款機接續提領2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000元、19,000元│價額。 │ │
│ │ │戶內。 │(總金額99,000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25元) │ │ │
├──┼───┼──────────┼────────┼────────┼─────┤
│36 │莊仁豪│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52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喜馬│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拉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市○○路000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因官方內部操作流程│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錯誤,將被重複扣款,│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機取消交易云云,致告│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 │訴人莊仁豪陷於錯誤,│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於同日下午6 時14分許│在新竹市英明街1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前往新北市五股區中興│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4 段42號臺灣銀行自動│,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櫃員機匯款29,981元至│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張曨升所有帳號347676│竹市○○路00號彰│價額。 │ │
│ │ │0000000 號帳戶內。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 │分許,在新竹市中│ │ │
│ │ │ │正路59號凱基銀行│ │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1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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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楊莉萍│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my-carto│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on拍賣網站客服人員,│市○○路000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因送貨人員拿錯簽單,│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將會連續送貨給我,須│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 │人楊莉萍陷於錯誤,於│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同日下午6 時20分、22│在新竹市英明街1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號郵局提款機接續│壹仟壹佰捌拾貳元│ │
│ │ │指示前往高雄市小港區│提領20,000元、20│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桂陽路44號華南銀行之│,000元;同日下午│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9,969│8 時40元許,在新│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元、29,123元至張曨升│竹市○○路00號彰│徵其價額。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4 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 │分許,在新竹市中│ │ │
│ │ │ │正路59號凱基銀行│ │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1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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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徐憶驊│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4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Ring│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Ring購物網站,誤設為│市○○路000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 │,致被害人徐憶驊陷於│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 │27分許,依詐欺集團成│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員指示前往彰化縣員林│在新竹市英明街1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市○○路0 段000 號全│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存│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款29,985元至張曨升所│,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 │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號帳戶內。 │竹市○○路00號彰│價額。 │ │
│ │ │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 │分許,在新竹市中│ │ │
│ │ │ │正路59號凱基銀行│ │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1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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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陳威任│於105 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0月30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25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CPshirt │時1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站網路賣家,因系統│市○○路000 號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625 │
│ │ │錯誤,多批發12件商品│豐商業銀行北新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將自動扣款,須依指│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0│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云云,致告訴人陳威任│00元;同日下午6 │、、所示之物│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時28分、29分許,│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6 時28分許,依詐欺集│在新竹市英明街10│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新北市│號郵局提款機接續│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泰山區明志路3 段170 │提領20,000元、2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號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000元;同日下午│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機存款29,985元至張曨│8 時40元許,在新│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升所有帳號0000000000│竹市○○路00號彰│價額。 │ │
│ │ │804號帳戶內。 │化銀行新竹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41分、42分、43│ │ │
│ │ │ │分許,在新竹市中│ │ │
│ │ │ │正路59號凱基銀行│ │ │
│ │ │ │風城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19,000│ │ │
│ │ │ │元(總金額149,0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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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李彥範│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CPsh│時10分、11分、1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irt 客服人員,因系統│分許,在新竹縣竹│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錯誤,訂單重複,將自│北市縣政九路128 │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號臺灣中小企業銀│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行竹北分行提款機│附表二編號8、9│) │
│ │ │致告訴人李彥範陷於錯│接續提領20,000元│、、所示之物│ │
│ │ │誤,於同日下午7 時8 │、20,000元、2,00│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0 元;同日下午6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指示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時49分許,在新竹│伍佰肆拾貳元沒收│ │
│ │ │廣和街79號全家超商之│縣竹北市光明六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自動櫃員機存款27,123│16號臺灣銀行竹北│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1│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領20,000元、10,0│價額。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24分、26分許,│ │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縣│ │ │
│ │ │ │政九路138 號郵局│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 │,000元、16,000元│ │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總│ │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35元) │ │ │
├──┼───┼──────────┼────────┼────────┼─────┤
│41 │陳利群│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5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遜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在新竹縣竹北市光│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因系統錯誤,多刷了12│明一路155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筆金額,須依指示操作│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致被害人陳利群陷於錯│,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 │誤,分別於下列時、地│;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為匯款行為: │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⒈分別於同日下午6 時│,在新竹縣竹北市│壹仟柒佰玖拾玖元│ │
│ │ │ 16分、42分許,依詐│縣○○路000 號華│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臺中市大雅區中清路│款機接續提領20,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3 段1080號臺灣銀行│00元、2,000元、2│徵其價額。 │ │
│ │ │ 大雅分行、中清路3 │0,000 元;同日下│ │ │
│ │ │ 段1090號彰化銀行大│午6 時21分許,在│ │ │
│ │ │ 雅分行之自動櫃員機│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 匯款29,987元、29,9│續提領10,000元;│ │ │
│ │ │ 85元至湯宗霖所有帳│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30分許,在新新│ │ │
│ │ │ 戶內。 │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 │
│ │ │ │路87之6 號永豐銀│ │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號元│ │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6 時47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於臺中市大雅區│年10月31日下午7 │ │ │
│ │ │ 中清路3 段1090號彰│時10分、11分、12│ │ │
│ │ │ 化銀行大雅分行之自│分許,在新竹縣竹│ │ │
│ │ │ 動櫃員機匯款29,985│北市縣政九路128 │ │ │
│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號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行竹北分行提款機│ │ │
│ │ │ 戶內。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20,000元、2,00│ │ │
│ │ │ │0 元;同日下午6 │ │ │
│ │ │ │時49分許,在新竹│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16號臺灣銀行竹北│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24分、26分許,│ │ │
│ │ │ │在新竹縣竹北市縣│ │ │
│ │ │ │政九路138 號郵局│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 │,000元、16,000元│ │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總│ │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35元) │ │ │
├──┼───┼──────────┼────────┼────────┼─────┤
│42 │莊佩璇│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4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10分、11分、1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係網路臉書賣家,稱其│分許,在新竹縣竹│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並未取消交易,須依指│北市縣政九路128 │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確認│號臺灣中小企業銀│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 │有無扣款云云,致被害│行竹北分行提款機│附表二編號8、9│) │
│ │ │人莊佩璇陷於錯誤,分│接續提領20,000元│、、所示之物│ │
│ │ │別於同日下午6 時44分│、20,000元、2,00│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7 時11分許,依詐欺│0 元;同日下午6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嘉義│時49分許,在新竹│捌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市○○路000 號全家超│縣竹北市光明六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商及嘉義市中山路248 │16號臺灣銀行竹北│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號新光銀行之自動櫃員│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機存款29,985元、14,9│領20,000元、10,0│價額。 │ │
│ │ │80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0元;同日下午7 │ │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時24分、26分許,│ │ │
│ │ │內。 │在新竹縣竹北市縣│ │ │
│ │ │ │政九路138 號郵局│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5│ │ │
│ │ │ │,000元、16,000元│ │ │
│ │ │ │;同日下午某時許│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總│ │ │
│ │ │ │金額143,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3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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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蕭可傑│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30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賣家,因超商刷錯條碼│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將重複扣款,須依指│提款機接續提領29│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800元;同日下午│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 │云云,致被害人蕭可傑│9 時13分、14分許│附表二編號8、9│)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所示之物│ │
│ │ │7 時19分許,依詐欺集│中正東路195 號安│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北市○○○○○○○○○○○○○○○○○○○ ○
○ ○ ○○○區○○路0 段00號│分行提款機接續提│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機│領20,000元、10,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存款29,985元至湯宗霖│00元;同日下午9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 │時23分許在新竹縣│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號帳戶內。 │竹北市中正東路42│價額。 │ │
│ │ │ │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4,│ │ │
│ │ │ │100 元;同日下午│ │ │
│ │ │ │9 時59分許,在新│ │ │
│ │ │ │竹縣竹北市不詳地│ │ │
│ │ │ │點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14,000元(總金額│ │ │
│ │ │ │97,900元),將所│ │ │
│ │ │ │提領款項交付由暱│ │ │
│ │ │ │稱「江大通」男子│ │ │
│ │ │ │派來之年籍姓名均│ │ │
│ │ │ │不詳之人,轉交「│ │ │
│ │ │ │江大通」及其所屬│ │ │
│ │ │ │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費各│ │ │
│ │ │ │5 元,總共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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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楊郁茹│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9 時4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ideo│時30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logy客服人員,因人員│縣竹北市不詳地點│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提款機接續提領29│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帳,將重複扣款,須依│,800元;同日下午│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9 時13分、14分許│附表二編號8、9│) │
│ │ │消設定云云,致告訴人│,在新竹縣竹北市│、、所示之物│ │
│ │ │楊郁茹陷於錯誤,於同│中正東路195 號安│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日下午9 時46分許,依│泰銀行竹北簡易型│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分行提款機接續提│貳佰柒拾玖元沒收│ │
│ │ │嘉義縣竹崎鄉竹崎村中│領20,000元、10,0│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山路111 號7-11超商之│00元;同日下午9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13,989│時23分許在新竹縣│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25│竹北市中正東路42│價額。 │ │
│ │ │000000000 號帳戶內。│號郵局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4,│ │ │
│ │ │ │100 元;同日下午│ │ │
│ │ │ │9 時59分許,在新│ │ │
│ │ │ │竹縣竹北市不詳地│ │ │
│ │ │ │點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14,000元(總金額│ │ │
│ │ │ │97,900元),將所│ │ │
│ │ │ │提領款項交付由暱│ │ │
│ │ │ │稱「江大通」男子│ │ │
│ │ │ │派來之年籍姓名均│ │ │
│ │ │ │不詳之人,轉交「│ │ │
│ │ │ │江大通」及其所屬│ │ │
│ │ │ │詐欺集團取得。(│ │ │
│ │ │ │跨行提款手續費各│ │ │
│ │ │ │5 元,總共2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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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許雅筑│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WOO │時37分、3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拍賣網站,因人員疏失│在新竹縣竹北市縣│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造成訂單增加,須依指│政九路13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銀行竹北分行提款│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 │云云,致告訴人許雅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元、20,000元、20│、、所示之物│ │
│ │ │下午7 時34、38分、52│,000元;同日下午│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分、54分許,依詐欺集│8 時5 分、7 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高雄市│,在新竹縣竹北市│壹仟柒佰壹拾捌元│ │
│ │ │小港區桂陽路210 號全│光明一路155 號合│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家超商及同路段255 號│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機│竹北分行提款機接│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存款29,985元、29,985│續提領20,000元、│徵其價額。 │ │
│ │ │元、24,985元、985 元│5,900 元;同日下│ │ │
│ │ │至劉利華所有帳號0261│午8 時11分、12分│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0 號│ │ │
│ │ │ │臺新銀行竹北分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 │,000元、1,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8 時53│ │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0 號│ │ │
│ │ │ │新竹三信合作社竹│ │ │
│ │ │ │北分社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12,000元(總│ │ │
│ │ │ │金額118,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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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黃琡媜│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5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37分、38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遜網路店家,因人員疏│在新竹縣竹北市縣│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失重複下單多筆,將導│政九路130 號土地│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致重複扣款,須依指示│銀行竹北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云,致告訴人黃琡媜陷│元、20,000元、20│、、所示之物│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8 │,000元;同日下午│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時8 分許,依詐欺集團│8 時5 分、7 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市龍│,在新竹縣竹北市│肆佰壹拾玖元沒收│ │
│ │ │安街12號茄苳郵局之自│光明一路155 號合│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動櫃員機匯款20,987元│作金庫商業銀行東│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至劉利華所有帳號0261│竹北分行提款機接│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續提領20,000元、│價額。 │ │
│ │ │ │5,900 元;同日下│ │ │
│ │ │ │午8 時11分、12分│ │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0 號│ │ │
│ │ │ │臺新銀行竹北分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 │,000元、1,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8 時53│ │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0 號│ │ │
│ │ │ │新竹三信合作社竹│ │ │
│ │ │ │北分社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12,000元(總│ │ │
│ │ │ │金額118,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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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陳嬡萱│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5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遜網路店家,因人員疏│在新竹縣竹北市光│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失重複下單,須依指示│明一路155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訂│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 │單云云,致告訴人陳嬡│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萱陷於錯誤,於同日下│,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 │午5 時38分許,依詐欺│;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市平鎮區郵局之自動櫃│,在新竹縣竹北市│肆佰柒拾玖元沒收│ │
│ │ │員機匯款23,987元至湯│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宗霖所有帳號00000000│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9247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元、2,000元、2│價額。 │ │
│ │ │ │0,000 元;同日下│ │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 │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 │
│ │ │ │路87之6 號永豐銀│ │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號元│ │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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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蔡明翰│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15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青文│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出版社店家,因網路設│在新竹縣竹北市光│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定錯誤,重複購買同1 │明一路155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本書,須依指示操作自│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 │動櫃員機取消訂單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致告訴人蔡明翰陷於│,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6 時│;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15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員指示前往新北市樹林│,在新竹縣竹北市│肆佰參拾玖元沒收│ │
│ │ │區中華路134 號郵局之│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自動櫃員機匯款21,983│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元至湯宗霖所有帳號02│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00元、2,000元、2│價額。 │ │
│ │ │ │0,000 元;同日下│ │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 │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 │
│ │ │ │路87之6 號永豐銀│ │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號元│ │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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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顏卉姍│於105 年10月31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28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0月31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因先前│時41分、42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購物時,工作人員│在新竹縣竹北市光│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明一路155 號兆豐│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0│
│ │ │櫃員機取消設定云云,│提款機接續提領20│附表二編號8、9│) │
│ │ │致告訴人顏卉姍陷於錯│,000元、3,800 元│、、所示之物│ │
│ │ │誤,於同日下午6 時26│;同日下午6 時16│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分、17分、18分許│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指示前往臺北市信義區│,在新竹縣竹北市│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忠孝東路4 段514 號7 │縣○○路000 號華│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南銀行竹北分行提│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匯款29,985元至湯宗霖│款機接續提領20,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元、2,000元、2│價額。 │ │
│ │ │號帳戶內。 │0,000 元;同日下│ │ │
│ │ │ │午6 時21分許,在│ │ │
│ │ │ │不詳地點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1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29分│ │ │
│ │ │ │、30分許,在新新│ │ │
│ │ │ │竹縣竹北市光明六│ │ │
│ │ │ │路87之6 號永豐銀│ │ │
│ │ │ │行竹北光明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10,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6 時44分│ │ │
│ │ │ │許,在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00號元│ │ │
│ │ │ │大銀行竹北分行提│ │ │
│ │ │ │款機接續提領20,0│ │ │
│ │ │ │00元、10,000元(│ │ │
│ │ │ │總金額135,8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5元) │ │ │
├──┼───┼──────────┼────────┼────────┼─────┤
│50 │吳盈儀│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4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馬│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遜網路購物平台員工,│縣竹北市光明一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因內部疏失,須依指示│145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與│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1│
│ │ │該網站之契約云云,致│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 │告訴人吳盈儀陷於錯誤│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 │,於同日下午7 時16分│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竹縣竹北市光明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示前往高雄市林園區福│路87之6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捌拾陸元│ │
│ │ │興街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匯款9,312 元至張淑萍│款機接續提領9,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 元;同日下午7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號帳戶內。 │時26分許,在新竹│徵其價額。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5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5,4│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9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 │,000元、2,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 │ │
│ │ │ │北市光明六路87之│ │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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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林俊潔│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2 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FUN │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心客服,因會計誤設為│縣竹北市光明一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12期扣款,須依指示操│145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設定│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2│
│ │ │云云,致被害人林俊潔│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 │7 時19分許,依詐欺集│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某處中│竹縣竹北市光明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國信託銀行之自動櫃員│路87之6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貳拾元沒│ │
│ │ │機匯款6,015 元至張淑│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萍所有帳號0000000000│款機接續提領9,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79號帳戶內。 │0 元;同日下午7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時26分許,在新竹│其價額。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5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5,4│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9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 │,000元、2,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 │ │
│ │ │ │北市光明六路87之│ │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0元) │ │ │
├──┼───┼──────────┼────────┼────────┼─────┤
│52 │劉穎志│於105 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2日下午6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34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朵璽網路│時49分許,在新竹│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商家,稱帳戶被重複扣│縣竹北市光明一路│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1655│
│ │ │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145 號玉山銀行竹│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被│北分行提款機接續│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3│
│ │ │害人劉穎志陷於錯誤,│提領20,000元、9,│附表二編號8、9│) │
│ │ │於同日下午7 時23分許│000 元;同日下午│、、、所示│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7 時18分許,在新│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前往某處郵局之自動櫃│竹縣竹北市光明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員機匯款8,010 元至張│路87之6 號永豐銀│臺幣壹佰陸拾元沒│ │
│ │ │淑萍所有帳號00000000│行竹北光明分行提│收之,於全部或一│ │
│ │ │7779號帳戶內。 │款機接續提領9,00│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0 元;同日下午7 │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時26分許,在新竹│其價額。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5號元大銀行竹北│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5,4│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45分許,在新竹│ │ │
│ │ │ │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 │
│ │ │ │89號新光商業銀行│ │ │
│ │ │ │提款機接續提領20│ │ │
│ │ │ │,000元、2,000 元│ │ │
│ │ │ │;同日下午7 時51│ │ │
│ │ │ │分許,在新竹縣竹│ │ │
│ │ │ │北市光明六路87之│ │ │
│ │ │ │1 號國泰世華銀行│ │ │
│ │ │ │竹北分行提款機接│ │ │
│ │ │ │續提領4,600 元(│ │ │
│ │ │ │總金額100,0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40元) │ │ │
├──┼───┼──────────┼────────┼────────┼─────┤
│53 │楊惠瑄│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網路商家│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因內部疏失誤設為分│在新北市永和區保│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期約定轉帳,須依指示│生路3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1 │
│ │ │云,致被害人楊惠瑄陷│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 │時32分許,依詐欺集團│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成員指示前往基隆市安│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樂區長庚醫院情人湖院│永和區中山路1 段│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區內郵局之自動櫃員機│238 號2 樓國泰世│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匯款29,987元至廖顯毅│華銀行提款機接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提領20,000元、1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04號帳戶內。 │,000元;同日下午│價額。 │ │
│ │ │ │6 時13分、14分許│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6 時25分、│ │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永和區中山路1 段│ │ │
│ │ │ │186 、188 號陽信│ │ │
│ │ │ │銀行永和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16│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6 時54分、55分許│ │ │
│ │ │ │,在新北市永和區│ │ │
│ │ │ │中山路1 段225 號│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貞│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 │市中和區中和路42│ │ │
│ │ │ │號1 樓玉山銀行中│ │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 │日下午7 時12分,│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總金額195,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65元) │ │ │
├──┼───┼──────────┼────────┼────────┼─────┤
│54 │沐爾芳│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小P 購物│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因內部疏失誤設為│在新北市永和區保│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每個月扣款,須依指示│生路3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云│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2 │
│ │ │云,致被害人沐爾芳陷│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 │午5 時48分、6 時21分│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示前往高雄市楠梓區後│永和區中山路1 段│玖佰壹拾玖元沒收│ │
│ │ │昌路803 之3 號中國信│238 號2 樓國泰世│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託銀行右昌分行、某處│華銀行提款機接續│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彰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10│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存款29,988元、15,985│,000元;同日下午│價額。 │ │
│ │ │元至廖顯毅所有帳號07│6 時13分、14分許│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6 時25分、│ │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永和區中山路1 段│ │ │
│ │ │ │186 、188 號陽信│ │ │
│ │ │ │銀行永和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16│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6 時54分、55分許│ │ │
│ │ │ │,在新北市永和區│ │ │
│ │ │ │中山路1 段225 號│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貞│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 │市中和區中和路42│ │ │
│ │ │ │號1 樓玉山銀行中│ │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 │日下午7 時12分,│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總金額195,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65元) │ │ │
├──┼───┼──────────┼────────┼────────┼─────┤
│55 │周韻玲│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4 時4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5 日下午5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瑪│時40分、41分許,│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勁線上購物,因內部疏│在新北市永和區保│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生路3 號臺北富邦│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銀行保生分行提款│壹年參月。扣案如│書附表一3 │
│ │ │員機取消設定云云,致│機接續提領20,000│附表二編號8、9│) │
│ │ │告訴人周韻玲陷於錯誤│元、9,000 元;同│、、所示之物│ │
│ │ │分別於下列時、地為匯│日下午5 時49分、│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款行為: │50分許,在新北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⒈於同日下午6 時53分│永和區中山路1 段│貳仟參佰玖拾玖元│ │
│ │ │ 、7 時10分許,依詐│238 號2 樓國泰世│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華銀行提款機接續│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南投縣埔里鎮南昌街│提領20,000元、10│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郵政總局之自動櫃員│,000元;同日下午│徵其價額。 │ │
│ │ │ 機存款29,987元、29│6 時13分、14分許│ │ │
│ │ │ ,987元至廖顯毅所有│,在不詳地點提款│ │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號帳戶內。 │元、10,000元;同│ │ │
│ │ │ │日下午6 時25分、│ │ │
│ │ │ │29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永和區中山路1 段│ │ │
│ │ │ │186 、188 號陽信│ │ │
│ │ │ │銀行永和分行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10,000元、16│ │ │
│ │ │ │,000元;同日下午│ │ │
│ │ │ │6 時54分、55分許│ │ │
│ │ │ │,在新北市永和區│ │ │
│ │ │ │中山路1 段225 號│ │ │
│ │ │ │國泰世華銀行永貞│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10,0│ │ │
│ │ │ │00元;同日下午7 │ │ │
│ │ │ │時15分許,在新北│ │ │
│ │ │ │市中和區中和路42│ │ │
│ │ │ │號1 樓玉山銀行中│ │ │
│ │ │ │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10,800元;同│ │ │
│ │ │ │日下午7 時12分,│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20,000元│ │ │
│ │ │ │、(總金額195,80│ │ │
│ │ │ │0 元),將所提領│ │ │
│ │ │ │款項交付由暱稱「│ │ │
│ │ │ │江大通」男子派來│ │ │
│ │ │ │之年籍姓名均不詳│ │ │
│ │ │ │之人,轉交「江大│ │ │
│ │ │ │通」及其所屬詐欺│ │ │
│ │ │ │集團取得。(跨行│ │ │
│ │ │ │提款手續費各5 元│ │ │
│ │ │ │,總共65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8 時18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31分許,依詐欺集團│年11月5 日下午8 │ │ │
│ │ │ 成員指示前往南投縣│時21分、22分、23│ │ │
│ │ │ 埔里鎮東榮路與中正│分、24分許,在新│ │ │
│ │ │ 路口全家超商、南昌│北市中和區中和路│ │ │
│ │ │ 街郵政總局之自動櫃│232 號板信銀行中│ │ │
│ │ │ 員機存款30,000元、│和分行提款機接續│ │ │
│ │ │ 30,000元至邱儒鴻所│提領20,000元、10│ │ │
│ │ │ 有帳號000000000000│,000元、20,000元│ │ │
│ │ │ 62號帳戶內。 │、10,000元;同日│ │ │
│ │ │ │下午8 時32分許,│ │ │
│ │ │ │在不詳地點提款機│ │ │
│ │ │ │接續提領30,000元│ │ │
│ │ │ │;同日下午8時39 │ │ │
│ │ │ │分、40分許在新北│ │ │
│ │ │ │市中和區中和路31│ │ │
│ │ │ │2 號華泰銀行中和│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20,0│ │ │
│ │ │ │00元、15,900元(│ │ │
│ │ │ │總金額145,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35元) │ │ │
├──┼───┼──────────┼────────┼────────┼─────┤
│56 │吳昱德│於105 年11月5 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0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5 日下午8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MOMO│時21分、22分、23│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網路購物商家,因內部│分、24分許,在新│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北市中和區中和路│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帳,須依指示操作自動│232 號板信銀行中│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4 │
│ │ │櫃員機取消云云,致告│和分行提款機接續│附表二編號8、9│) │
│ │ │訴人吳昱德陷於錯誤,│提領20,000元、10│、、所示之物│ │
│ │ │於同日下午8 時35分許│,000元、20,000元│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10,000元;同日│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前往新北市土城區中央│下午8 時32分許,│伍佰玖拾玖元沒收│ │
│ │ │路2 段324 之5 號日盛│在不詳地點提款機│之,於全部或一部│ │
│ │ │國際商業銀行之自動櫃│接續提領30,000元│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員機匯款29,987元至邱│;同日下午8時39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儒鴻所有帳號00000000│分、40分許在新北│價額。 │ │
│ │ │339962號帳戶內。 │市中和區中和路31│ │ │
│ │ │ │2 號華泰銀行中和│ │ │
│ │ │ │分行提款機接續提│ │ │
│ │ │ │領20,000元、20,0│ │ │
│ │ │ │00元、15,900元(│ │ │
│ │ │ │總金額145,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 │ │
│ │ │ │交付由暱稱「江大│ │ │
│ │ │ │通」男子派來之年│ │ │
│ │ │ │籍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 │ │
│ │ │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 │ │
│ │ │ │取得。(跨行提款│ │ │
│ │ │ │手續費各5 元,總│ │ │
│ │ │ │共35元) │ │ │
├──┼───┼──────────┼────────┼────────┼─────┤
│57 │許竹踕│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 日下午8│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麗寶│時11分、15分、2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樂園人員,因內部疏失│分、33分、34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47分許在新北市板│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橋區新站路18號2 │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5 │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樓遠東銀行大遠百│附表二編號8、9│) │
│ │ │許竹踕陷於錯誤,分別│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所示│ │
│ │ │於同日下午8 時6 分、│提領20,000元、9,│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13分、18分許,依詐欺│900 元、20,000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桃園│、10,000元、18,0│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
│ │ │市○○區○○路0000號│00元、20,000元、│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全家超商之自動櫃員機│10,000元、20,000│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存款29,985元、29,985│元、10,000元(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元、17,985元至陳廖宗│金額137,900 元)│,追徵其價額。 │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00號帳戶內。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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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趙柏瑄│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9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網路│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賣家,因內部疏失誤設│市板橋區民權路2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為分期約定轉帳,須依│6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貳月。扣案如│書附表一6 │
│ │ │消設定云云,致被害人│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趙柏瑄陷於錯誤分別於│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 │下列時、地為匯款行為│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 │分許,在新北市板│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⒈於同日下午7 時54分│橋區中山路1 段15│臺幣壹仟柒佰柒拾│ │
│ │ │ 、8 時25分許,依詐│6 號國泰世華銀行│玖元沒收之,於全│ │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新板分行提款機接│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路│續提領20,000元、│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4 段696 號第一銀行│20,000元、19,900│,追徵其價額。 │ │
│ │ │ 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985元、28,985元至│5 分、6 分許,在│ │ │
│ │ │ 陳廖宗所有帳號0001│新北市板橋區新站│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路18號2 樓遠東銀│ │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3,000 │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板橋區某處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9,000 元(總│ │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 │ ├──────────┼────────┤ │ │
│ │ │⒉於同日下午8 時31分│被告張逸宏於105 │ │ │
│ │ │ 許,於臺中市北屯區│年11月17 日下午8│ │ │
│ │ │ 文心路4 段696 號第│時11分、15分、22│ │ │
│ │ │ 一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分、33分、34分、│ │ │
│ │ │ 存款29,985元至陳廖│47分許在新北市板│ │ │
│ │ │ 宗所有帳號00000000│橋區新站路18號2 │ │ │
│ │ │ 000000號帳戶內。 │樓遠東銀行大遠百│ │ │
│ │ │ │分行之提款機接續│ │ │
│ │ │ │提領20,000元、9,│ │ │
│ │ │ │900 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18,0│ │ │
│ │ │ │00元、20,000元、│ │ │
│ │ │ │10,000元、20,000│ │ │
│ │ │ │元、10,000元(總│ │ │
│ │ │ │金額137,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
│59 │黃俊瑜│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許接獲詐欺集團成│年11月17 日下午8│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員來電佯稱係露天網路│時11分、15分、22│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拍賣店家,因內部疏失│分、33分、34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帳,│47分許在新北市板│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橋區新站路18號2 │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7 │
│ │ │機取消云云,致告訴人│樓遠東銀行大遠百│附表二編號8、9│) │
│ │ │黃俊瑜陷於錯誤,於同│分行之提款機接續│、、、所示│ │
│ │ │日下午8 時40分許,依│提領20,000元、9,│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900 元、20,000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新竹縣湖口鄉仁和路7 │、10,000元、18,0│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11 超商之自動櫃員機│00元、20,00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存款29,985元至陳廖宗│10,000元、20,000│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所有帳號000000000000│元、10,000元(總│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00號帳戶內。 │金額137,900 元)│徵其價額。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
│60 │侯妍蓁│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7 時13分前某時許接獲│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詐欺集團成員來電佯稱│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係美髮網客服,因網站│市板橋區民權路2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購物付款設定錯誤,須│6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8 │
│ │ │更正云云,致告訴人侯│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妍蓁陷於錯誤,於同日│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 │下午7 時47分許,依詐│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臺│分許,在新北市板│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北市轉運站附近臺新銀│橋區中山路1 段15│臺幣伍佰玖拾玖元│ │
│ │ │行之自動櫃員機存款29│6 號國泰世華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985元至陳廖宗所有帳│新板分行提款機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號00000000000000號帳│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戶內。 │20,000元、19,900│徵其價額。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5 分、6 分許,在│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新站│ │ │
│ │ │ │路18號2 樓遠東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3,000 │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板橋區某處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9,000 元(總│ │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
│61 │陳信綿│於105 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張逸宏於105 │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6 時41分許接獲詐欺集│年11月17日下午7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360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小三│時34分許,在新北│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美日服務人員,因公司│市板橋區民權路22│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2490│
│ │ │資料誤植,須依指示操│6 號聯邦銀行板橋│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分行提款機接續提│壹年壹月。扣案如│書附表一9 │
│ │ │云云,致告訴人陳信綿│領20,000元、10,0│附表二編號8、9│)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00元;同日下午7 │、、、所示│ │
│ │ │8 時2 分許,依詐欺集│時55分、56分、57│之物均沒收之。未│ │
│ │ │團成員指示前往彰化縣│分許,在新北市板│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二林鎮某全家超商之自│橋區中山路1 段15│臺幣肆佰伍拾玖元│ │
│ │ │動櫃員機存款22,985元│6 號國泰世華銀行│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至陳廖宗所有帳號0001│新板分行提款機接│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續提領20,000元、│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20,000元、19,900│徵其價額。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5 分、6 分許,在│ │ │
│ │ │ │新北市板橋區新站│ │ │
│ │ │ │路18號2 樓遠東銀│ │ │
│ │ │ │行提款機接續提領│ │ │
│ │ │ │20,000元、3,000 │ │ │
│ │ │ │元;同日下午8 時│ │ │
│ │ │ │26分許,在新北市│ │ │
│ │ │ │板橋區某處之提款│ │ │
│ │ │ │機接續提領20,000│ │ │
│ │ │ │元、9,000 元(總│ │ │
│ │ │ │金額141,90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 │ │
│ │ │ │付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45元) │ │ │
├──┼───┼──────────┼────────┼────────┼─────┤
│ 62 │許雨軒│於105 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於105 年10月│張逸宏共同犯刑法│106 年度訴│
│ │ │5 時36分許接獲詐欺集│26日下午7 時53分│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字第416 號│
│ │ │團成員來電佯稱係亞瑪│、57分、58分、8 │四第一項第二款之│(106 年度│
│ │ │勁服務人員,因公司資│時5 分、6 分、17│加重詐欺取財罪,│偵字第3266│
│ │ │料誤植,須依指示操作│分許在臺南市中西│累犯,處有期徒刑│號追加起訴│
│ │ │自動櫃員機取消交易云│區民生路2 段76號│壹年參月。扣案如│書犯罪事實│
│ │ │云,致告訴人許雨軒陷│(新光商業銀行臺│附表二編號8、9│一) │
│ │ │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下│南分行)、臺南市│、、所示之物│ │
│ │ │午7 時46分、54分、56│中西區民生路2 段│均沒收之。未扣案│ │
│ │ │分、59分許、8 時8 分│76號(玉山商業銀│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
│ │ │許,依詐欺集團成員指│行臺南分行)、臺│貳仟玖佰玖拾玖元│ │
│ │ │示前往臺北市萬華區西│南市中西區西門路│沒收之,於全部或│ │
│ │ │園路2 段131 號新光商│2 段68號(臺南第│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業銀行西園分行之自動│三信用合作社西門│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櫃員機匯款30,000元、│分社)之提款機接│徵其價額。 │ │
│ │ │30,000元、30,000元、│續提領30,000元、│ │ │
│ │ │30,000元、29,985元至│20,000元、20,000│ │ │
│ │ │游朝登所有新光商業銀│元、20,000元、20│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元、10,000元│ │ │
│ │ │號帳戶內。 │、29,960元(總金│ │ │
│ │ │ │額149,960 元),│ │ │
│ │ │ │將所提領款項交付│ │ │
│ │ │ │由暱稱「江大通」│ │ │
│ │ │ │男子派來之年籍 │ │ │
│ │ │ │姓名均不詳之人,│ │ │
│ │ │ │轉交「江大通」及│ │ │
│ │ │ │其所屬詐欺集團取│ │ │
│ │ │ │得。(跨行提款手│ │ │
│ │ │ │續費各5 元,總共│ │ │
│ │ │ │30元) │ │ │
└──┴───┴──────────┴────────┴────────┴─────┘
附表二:扣案物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
│1 │現金79,000 元 │79張│雲林縣警察局斗│
│ │ │(仟│南分局扣押物品│
│ │ │元)│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2 │現金30,000元 │30張│雲林縣警察局斗│
│ │ │(仟│南分局扣押物品│
│ │ │元)│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3 │遠東商銀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 │435188號)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4 │台新金控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 │000000000 號)│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5 │中華郵政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 │025397號)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6 │永豐銀行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 │030335號)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7 │臺灣金控金融卡│1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帳號00000000│ │南分局扣押物品│
│ │1791號)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8 │SAMSUNG 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9 │INHON 牌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 │
├──┼───────┼──┼───────┤
│10 │華碩牌行動電話│2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9 頁、第13│
│ │ │ │頁) │
├──┼───────┼──┼───────┤
│11 │NOKIA 牌行動電│1支 │雲林縣警察局斗│
│ │話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13頁) │
├──┼───────┼──┼───────┤
│12 │SIM 卡(門號09│3張 │雲林縣警察局斗│
│ │00000000號、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0000000000號、│ │目錄表(警243 │
│ │0000000000號)│ │卷第13頁) │
├──┼───────┼──┼───────┤
│13 │DIGILION解碼機│1台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13頁) │
├──┼───────┼──┼───────┤
│14 │黑色牛仔褲 │1件 │雲林縣警察局斗│
│ │ │ │南分局扣押物品│
│ │ │ │目錄表(警243 │
│ │ │ │卷第13頁) │
└──┴───────┴──┴───────┘
附表三:犯罪所得計算(小數點以下捨去)
┌──┬────┬───────┬─────┐
│編號│被害人 │計算式 │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宋姿穎 │29,987×2%=59│599元 │
│ │ │9 │ │
├──┼────┼───────┼─────┤
│ 2 │廖悅伶 │14,004×2%=28│280元 │
│ │ │0 │ │
├──┼────┼───────┼─────┤
│ 3 │楊孟慈 │30,000×5 ×2%│3,000元 │
│ │ │=3,000 │ │
├──┼────┼───────┼─────┤
│ 4 │鍾丞智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5 │葉柏豪 │(29,982+29,9│3,218元 │
│ │ │85+29,985+29│ │
│ │ │,980+29,980+│ │
│ │ │11,012)×2%=│ │
│ │ │3,218 │ │
├──┼────┼───────┼─────┤
│ 6 │林宜瑩 │(29,989+29,9│1,199元 │
│ │ │85)×2%=1,19│ │
│ │ │9 │ │
├──┼────┼───────┼─────┤
│ 7 │張莉文 │9,123 ×2%=18│182元 │
│ │ │2 │ │
├──┼────┼───────┼─────┤
│ 8 │周志平 │19,987×2%=39│399元 │
│ │ │9 │ │
├──┼────┼───────┼─────┤
│ 9 │陳巧雯 │29,989×2%=59│599元 │
│ │ │9 │ │
├──┼────┼───────┼─────┤
│ 10 │吳冠良 │(29,982+29,9│1,739元 │
│ │ │85+26,985)×│ │
│ │ │2%=1,739 │ │
├──┼────┼───────┼─────┤
│ 11 │林佑頻 │(23,456+29,9│1,068元 │
│ │ │89)×2%=1,06│ │
│ │ │8 │ │
├──┼────┼───────┼─────┤
│ 12 │葉姵君 │27,028×2%=54│540元 │
│ │ │0 │ │
├──┼────┼───────┼─────┤
│ 13 │陳仰哲 │15,123×2%=30│302元 │
│ │ │2 │ │
├──┼────┼───────┼─────┤
│ 14 │吳欣倫 │19,987×2%=39│399元 │
│ │ │9 │ │
├──┼────┼───────┼─────┤
│ 15 │曾虹翎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16 │晏如蘭 │29,980×2%=59│599元 │
│ │ │9 │ │
├──┼────┼───────┼─────┤
│ 17 │林佑耀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18 │洪牧恩 │29,987×2%=59│599元 │
│ │ │9 │ │
├──┼────┼───────┼─────┤
│ 19 │黃雅琪 │23,985×2%=47│479元 │
│ │ │9 │ │
├──┼────┼───────┼─────┤
│ 20 │劉蓮芝 │(29,985+29,9│1,798元 │
│ │ │85+19,985+9,│ │
│ │ │985 )×2%=1,│ │
│ │ │798 │ │
├──┼────┼───────┼─────┤
│ 21 │林俊樹 │(29,985+29,9│1,199元 │
│ │ │85)×2%=1,19│ │
│ │ │9 │ │
├──┼────┼───────┼─────┤
│ 22 │黃伯仰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23 │劉展華 │18,123×2%=36│362元 │
│ │ │2 │ │
├──┼────┼───────┼─────┤
│ 24 │蕭鈺庭 │(29,987+29,9│1,199元 │
│ │ │87)×2%=1,19│ │
│ │ │9 │ │
├──┼────┼───────┼─────┤
│ 25 │江美玉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26 │張詩玉 │19,312×2%=38│386元 │
│ │ │6 │ │
├──┼────┼───────┼─────┤
│ 27 │莫桂蓉 │(22,829+4,94│588元 │
│ │ │9 +1,651)×2│ │
│ │ │%=588 │ │
├──┼────┼───────┼─────┤
│ 28 │莊雅晴 │16,060×2%=32│321元 │
│ │ │1 │ │
├──┼────┼───────┼─────┤
│ 29 │王奕媗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0 │陳憶安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1 │徐紹洋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2 │吳琝 │5,012×2%=100│100元 │
├──┼────┼───────┼─────┤
│ 33 │潘少華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4 │莊仁豪 │29,981×2%=59│599元 │
│ │ │9 │ │
├──┼────┼───────┼─────┤
│ 35 │楊莉萍 │(29,986+29,1│1,182元 │
│ │ │23)×2%=1,18│ │
│ │ │2 │ │
├──┼────┼───────┼─────┤
│ 36 │徐憶驊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7 │陳威任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38 │李彥範 │27,123×2%=54│542元 │
│ │ │2 │ │
├──┼────┼───────┼─────┤
│ 39 │陳利群 │(29,987+29,9│1,799元 │
│ │ │85+29,985)×│ │
│ │ │2%=1,799 │ │
├──┼────┼───────┼─────┤
│ 40 │莊佩璇 │(29,985+14,9│899元 │
│ │ │80)×2%=899 │ │
├──┼────┼───────┼─────┤
│ 41 │蕭可傑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42 │楊郁茹 │13,989×2%=27│279元 │
│ │ │9 │ │
├──┼────┼───────┼─────┤
│ 43 │許雅筑 │(29,985+29,9│1,718元 │
│ │ │85+24,985+98│ │
│ │ │5 )×2%=1,71│ │
│ │ │8 │ │
├──┼────┼───────┼─────┤
│ 44 │黃淑媜 │20,987×2%=41│419元 │
│ │ │9 │ │
├──┼────┼───────┼─────┤
│ 45 │陳嬡萱 │23,987×2%=47│479元 │
│ │ │9 │ │
├──┼────┼───────┼─────┤
│ 46 │蔡明翰 │21,983×2%=43│439元 │
│ │ │9 │ │
├──┼────┼───────┼─────┤
│ 47 │顏卉姍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48 │吳盈儀 │9,312 ×2%=18│186元 │
│ │ │6 │ │
├──┼────┼───────┼─────┤
│ 49 │林俊潔 │6,015×2%=120│120元 │
├──┼────┼───────┼─────┤
│ 50 │劉穎志 │8,010×2%=160│160元 │
├──┼────┼───────┼─────┤
│ 51 │楊惠瑄 │29,987×2%=59│599元 │
│ │ │9 │ │
├──┼────┼───────┼─────┤
│ 52 │沐爾芳 │(29,988+15,9│919元 │
│ │ │85)×2%=919 │ │
├──┼────┼───────┼─────┤
│ 53 │周韻玲 │(29,987+29,9│2,399元 │
│ │ │87+30,000+30│ │
│ │ │,000)×2% = │ │
│ │ │2,399 │ │
├──┼────┼───────┼─────┤
│ 54 │吳昱德 │29,987×2%=59│599元 │
│ │ │9 │ │
├──┼────┼───────┼─────┤
│ 55 │許竹踕 │(29,985+29,9│1,559元 │
│ │ │85+17,985)×│ │
│ │ │2%=1,559 │ │
├──┼────┼───────┼─────┤
│ 56 │趙柏瑄 │(29,985+28,9│1,779元 │
│ │ │85+29,985)×│ │
│ │ │2%=1,779 │ │
├──┼────┼───────┼─────┤
│ 57 │黃俊瑜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58 │徐妍蓁 │29,985×2%=59│599元 │
│ │ │9 │ │
├──┼────┼───────┼─────┤
│ 59 │陳信棉 │22,985×2%=45│459元 │
│ │ │9 │ │
├──┼────┼───────┼─────┤
│ 60 │許雨軒 │(30,000+30,0│2,999元 │
│ │ │00+30,000+30│ │
│ │ │,000+29,985)│ │
│ │ │×2%=2,99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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