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訴,340,2017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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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相
指定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相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字第一六○二號)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謝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命羈押被告3 月。

二、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7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6 月7 日雲檢銘強106 執1602字第16733 號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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