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訴,363,2017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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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坤暉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63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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