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4,訴,765,20170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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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愷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少連偵字第31號、104 年度偵字第5911、6338、6841、71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6 年5 月27日裁定再執行羈押在案。

惟被告因另案詐欺案件之執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 年6 月29日起借提入監執行該案刑期5 年,此有該署106 年6 月13日雲檢銘嚴106 執助378 字第17276 號函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則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106 年6 月29日起予以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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