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訴,631,2017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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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清溪


林炎敦


王崑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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