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訴,712,2017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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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進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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