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5,重附民,6,2017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方鳳真
送達代收人 陳志銘
被 告 王富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31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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