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單聲沒,64,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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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清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888 二代彈珠檯」肆臺(含IC板肆片)、「超級快樂連線彈珠檯」肆臺(含IC板肆片)及彩券參仟壹佰柒拾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清宏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663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888 二代彈珠檯」4 臺(含IC板4 片)、「超級快樂連線彈珠檯」4 臺(含IC板4 片)及彩券3170張,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105 年5 月17日下午5 時至6 時許,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663 號為緩起訴處分,嗣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上職議字第245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6年6 月6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卷宗無誤,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團體輔導名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查。

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888 二代彈珠檯」4 臺(含IC板4 片)、「超級快樂連線彈珠檯」4 臺(含IC板4 片)及彩券3170張,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 頁),揆諸前開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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