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6,易,611,2017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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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有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863、3055、3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有鐘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許有鐘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 年6 月2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並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此有該署106 年7 月20日雲檢銘自106 執2107字第21501 號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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